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737號〕)相關規定和《山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0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非法集資行政執法。”臨沂市羅莊區財政局現將行使的部分非法集資行政執法權委托給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為明確委托機關與受委托組織的權利與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了委托書,特此公告。
一、委托執法權限及法律依據
(一)行政處罰權。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737號〕)相關規定,受委托機關行使以下職權:
1、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受委托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737號〕)、《山東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委托執法范圍
羅莊區人民政府行政管轄范圍內。
三、委托雙方職責
(一)委托機關職責。
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
承擔受委托組織因違法導致執法案件錯誤在委托執法范圍內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執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組織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組織對受委托組織執法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考核,并通報考評結果;
受委托組織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機關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解除與不再具備條件的受委托組織的委托關系。
(二)受委托組織職責。
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工作制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在受委托權限和范圍內積極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并主動接受指導和監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保證執法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有關設備設施;
及時組織擬參加執法工作的人員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上崗,并保持行政執法人員的相對穩定。
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執法人員要雙人執法,做到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制作對外的行政執法文書;
嚴格執行委托機關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在委托權限內執法,不得隨意降低或者提高處罰標準;
承擔委托執法的對內管理責任,負責內部管理考核、過錯責任追究;自行承擔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產生的法律后果;
就委托事項配合委托機關開展信訪投訴、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工作。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7月2日至2027年7月1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失效前一個月,由委托機關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需繼續委托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續簽委托協議。對委托協議書有調整需求的,由委托雙方共同商議決定。委托期間因法律依據調整、執法體制改革等原因導致委托機關無法繼續委托的,本委托書自動終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