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億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認定的事實和證據:經調查確認,你單位未繳納孟琪繳納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李玉鳳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在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證據:社會保險個人參保證明、裁決書 臨羅勞人仲裁字[2018]第442、239號。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之規定。
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責令改正指令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1、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你單位原職工孟琪繳納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李玉鳳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份在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及滯納金、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及滯納金。
2、將整改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羅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室。
拒不履行本責令改正決定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你單位已不在實際經營,無辦公地址,我局無法通過直接或郵寄等方式向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羅人社監令字[2025]第538號),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羅人社監令字[2025]第538號),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羅人社監令字[2025]第538號)詳見附件。
臨沂市羅莊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