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以下簡稱《規定》)分10章、共51條,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現做以下政策解讀:
一、制定《規定》的目的和意義?
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一些地方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二、制定《規定》的總體思路?
《規定》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二是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將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貫穿于形成決策草案、審查決定、決策執行與調整等決策全過程,通過規范決策過程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社會普遍期待、絕大多數涉及群眾利益的決策的,提出明確規范。
三、《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規定》借鑒地方實踐經驗,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變化調整。列舉的事項包括:(一)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文化資源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的重大公共決策和措施;(二)制定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產業規劃等;(三)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風景名勝區以及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等文化文物單位館藏的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六)確定和調整區級管理權限內重要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標準及省、市授權區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明確排除了3類事項,分別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四、《規定》在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是《規定》規范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規范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主要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決策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必經程序。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明確送請審查需要的材料、時間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要求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意見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三是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規定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在堅持區長負責制的同時,要求區長末位發言,擬作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說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與責任追究掛鉤。
五、為增強公眾參與的實效,《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為增強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實效,《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在聽取意見的方式和對象上,規定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并且要求應當采取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意見。同時,對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事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二是在具體的程序要求上,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這兩種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如要求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要求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或者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三是在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上,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六、為提高專家論證的質量,《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為充分發揮專家論證的作用,《規定》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專家論證的基本要求。規定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二是明確選擇專家的標準。規定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三是健全專家隊伍管理機制。規定省級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規定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七、為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規定》作了哪些規定?
《規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在風險評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運用多種方式、科學方法,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二是在風險評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三是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上,要求把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八、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方面,《規定》是如何規范的?
針對“新官不理舊賬”“朝令夕改”等突出問題,《規定》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制度基礎上,嚴格規范決策調整程序。《規定》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同時,為符合現實需要,對于出現因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等情形且情況緊急的,規定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先決定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