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及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組織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和領導批示精神,結合我區機構改革情況,在征求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直、市直有關單位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對2018年4月24日區人民政府印發的《羅莊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羅政發〔2018〕6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預案自2020年11月15日印發之日起實施。
二、修訂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沂市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修訂目的
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為重點,建立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及時、科學、有效地處理各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四、組織實施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部,領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件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五、主要修訂內容
新《預案》由7章和2個附件組成,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后期處置、應急保障、附則,附件為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和羅莊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及部門職責。
1、新《預案》根據機構改革后的部門職能,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環境應急職責。《預案》要求,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街鎮、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工作需要,依據《預案》組織現場污染處置、轉移安置人員、醫學救援、應急監測、市場監管和調控、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維護社會穩定和援助等措施。
2、新《預案》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沂市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調整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影響幾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明確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分級標準更加明晰,增強了操作性。
3、新《預案》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縣區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4、新《預案》明確,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做好分析研判、防范處置、應急準備和輿論引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5、新《預案》明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對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組成調查組,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事發地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莊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