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對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制度作出全面規劃和部署,對審計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做到應審盡審、有審必嚴,做到國有企業、國有資本走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不留死角;二是完善審計監督體制機制,改進審計方式方法,推動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問責到位;三是充分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作用,促進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在國有企業貫徹執行,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做強做優做大,為國有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起草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的方針,積極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依法審計、揭示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促進政令暢通,促進深化改革,促進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建設,促進廉政建設,促進全區國有企業健康發展,努力推動羅莊區在高質量發展中由大到強。
三、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四、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八章三十五條。
1、《實施辦法》規定的審計監督的對象區屬單位: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資產相關監管機構。審計監督實施主體為羅莊區審計局。
2、審計監督覆蓋的范圍和頻率。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對國有企業每5年至少審計一次,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根據需要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和專項審計。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要求提供審計資料,根據審計報告揭露和反映的問題認真整改。
3、審計監督的形式。主要有三種:經濟責任審計、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專項審計調查。
4、審計結果運用。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對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考核、任免、獎懲和后續管理的重要依據。發現企業領導人員存在嚴重問題的,經批準后,可進一步開展延伸審計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
5、責任追究。被審計企業負責人、企業相關人員或所在企業、審計人員、承辦審計任務的社會審計機構違反《實施辦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職責,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處罰或移交司法機關。
6、實施期限。由區審計局會同區委組織部、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羅政辦發〔2020〕28號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莊區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