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政策精神,為全面強化黨建引領,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區管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制定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原則分類
(一)分類考核原則。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等個性化特點,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分別設置考核指標和權重,分類定責考核。
(二)質量效益原則。突出發展質量和效益,引導企業降本增效、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提升價值創造能力和經濟活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三)可持續原則。強化對企業負責人著眼長遠發展,兼顧當期效益的考核導向,引導企業突出創新驅動,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轉型升級,放大國有資本功能,不斷提升企業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激勵約束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堅持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實現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參考。
三、適用范圍
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出資公司(以下簡稱企業)中,由區委、區政府審定,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四、主要內容
(一)考核內容及指標
1.根據企業在全區經濟發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業務特點,分類確定企業負責人考核內容。
2.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
3.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個性化指標、限制性指標和創新性指標。
4.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總資產報酬率。
5.個性化指標是指根據企業類別及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針對企業功能定位、重點工作、承擔政府專項任務等情況,設定5-10項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其中,商業二類企業重點體現企業功能定位和區政府交辦重大專項任務等內容;公益類企業重點體現企業在成本降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做出的貢獻等內容。
6.限制性指標包括國有資本安全、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訪穩定、數據造假、企業負責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受到國家省市及區國資中心通報批評、督查事項等。
7.獎勵指標包括改革創新獎勵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獎勵。
8.對于承擔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轉型升級及承辦重大交辦事項等任務的,經企業申請,區國資監管機構可調整考核指標及考核權重。
9.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區國資監管機構將不同企業承擔的特殊事項以及對考核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列入考核特殊事項管理清單,促進考核公開、規范。
(二)考核目標及實施
1.任期考核以三年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周期。區國資中心確定任期考核目標,并在此基礎上分解落實年度目標。
2.企業報送考核目標應以考核期上一年的實際完成值為考核基準。原則上,考核目標不得低于考核基準值,年度間考核目標應體現與規劃目標趨勢一致、發展質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3.建立導向正確的計分機制,對超額完成任務的實行加分,對未完成任務的實行減分。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項基本指標中考核目標值和考核基準值的差異情況,設置基本指標調節系數,合理確定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4.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按以下流程確定:
①提報考核目標建議值。
②核定考核目標值。
③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5.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年中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報區國資監管機構。
6.6.考核期內,企業所處行業周期性波動較大,主要產品價格等發生較大變化的,由企業依據所處行業價格變動情況及有關機構發布的價格指數等提出申請,區國資監管機構酌情調整考核目標。
7.建立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重大產品和服務質量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告。
(三)考核結果及獎懲
1.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按以下流程確認:
①年度考核期結束后3個月內,企業依據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和經營業績專項審計報告等,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和自我評價打分,形成經營業績分析報告報區國資監管機構。
②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經營業績專項報告,對企業自我評價打分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結果。
③區國資監管機構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反映,由區國資監管機構予以復核。
2.企業考核目標確定后,考核期內新發生影響經營業績的下列事項,區國資監管機構據實調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①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任務;
②經核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③企業改革重組及會計政策調整事項;
④經區國資監管機構認定的結構調整等其他事項。
3.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依據考核得分確定。年度考核得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得分之和。
4.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換算的考核評價系數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5.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核定年度考核評價系數。
6.實施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按月預發放制度。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預評估情況,按對應績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預發。年度考核結果確認后,對績效年薪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7.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區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發現資產質量、效益狀況等存在不實事項的,應在到任半年內向區國資監管機構提出,經審核確認后,相應調整考核目標值,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扣減原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追究相應責任;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新任企業負責人應繼續執行原經營業績責任書相關內容。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