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基層群眾自治中,民主選舉是基礎,而民主監督則是基層民主有效運轉的重要保障。在現實中,村級民主監督不能有效實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常設和權威的監督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的完善,就確保村級民主監督特別是日常性監督有具體的組織依托和載體,這將使村務監督更加有力和有效。而只有監督有力,才能激發村莊內部活力,確保鄉村振興目標中治理有效地實現。
二、制定目的及意義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民對村務進行民主監督的機構。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對進一步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從源頭上遏制村民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促進農村和諧穩定,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出臺的過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政策規定,根據臨沂市民政局《關于印發<臨沂市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民〔2021〕55號)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并征求了區委組織部、各街鎮的意見,修改完善后,出臺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個部分。一是總則,對制定背景、依據、原則進行說明;二是組織設置,明確了村務監督委員會人員組成、推選主體及任期,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5人單數組成,村務監督監督委員會成員注重從符合條件的黨員中依法推選產生;三是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權利和義務,第八條規定了村務監督委員會三個方面工作職責;第九、十條規定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依法依規對村務活動進行監督,享有知情權、質詢權、審核權、建議權和主持民主評議權;第十一條規定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的五個方面義務;四是工作方式,對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實施監督的方式進行明確;五是工作制度,完善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為推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化、常態化,使其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明確了村務監督委員會建立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工作報告制度、工作紀實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六是工作保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級辦公場所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民情收集記錄本、工作會議紀律本等;七是退出和補選,為切實增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正確履行職責的自覺性,明確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情形及職務自行終止情形。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履職不力、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免去其職務。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因被免職、職務終止等原因出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六十日內補選;八是附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共羅莊區委組織部 羅莊區民政局關于印發《羅莊區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