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推行審慎包容監管的要求,羅莊區應急管理局對《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應急管理部《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和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魯應急發〔2025〕1號)等最新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制度合法性與可操作性,強化對市場主體的包容審慎監管。
二、主要修訂內容對比
1.制度制定依據更加完善
新增應急管理部、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最新裁量權基準文件作為制定依據,增強制度權威性和規范性。
2.“首違不罰”適用條件更加明確
將統計周期調整為“一個自然年”,并明確通過山東省行政處罰網上辦案系統等平臺核查違法行為記錄,增強可操作性。
3.取消“不適用情形”條款,強化清單化管理
舊版中第八條列舉了6種不適用“首違不罰”的情形(如涉及公共利益、存在重大隱患等)。新版中刪除該條款,改為完全依托《“首違不罰”清單》進行管理,未列入清單但符合《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情形的,需經集體討論決定,體現“清單之外皆可為”的包容理念。
4.清單內容更具針對性和實操性
舊版:清單共17項,每項列明“違法行為名稱”“免罰條件”“法律依據”。新版:清單調整為9項,聚焦高頻輕微違法行為(如未記錄隱患排查情況、未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等),并細化“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增強執法透明度。
5.程序要求進一步規范
新版第十條明確要求適用“首違不罰”需全程記錄、審批并制作《首免行政處罰決定書》,杜絕執法人員隨意決定,強化程序合規性。
6.適用主體條件更加合理
新版在清單附注中明確"近三年未發生人員死亡、重傷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除外)",更具針對性。
三、修訂意義
更貼近上位法要求:嚴格對標國家和省級最新規定,確保制度合法有效。
更注重教育引導:通過簽訂承諾書、限期整改等柔性方式,督促企業自覺守法。
更優化營商環境:縮短統計周期、取消部分限制性條款,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寬松的發展環境。
更規范執法行為:明確程序要求和清單化管理,減少執法隨意性,提升公信力。
四、溫馨提示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學習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自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符合“首違不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應在整改期限內及時糾正;對故意隱瞞違法事實或逾期未改的,應急管理部門將依法立案查處。
如有疑問,可咨詢羅莊區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科(聯系電話:0539-8246747)。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關于修訂《羅莊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