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發〔2017〕17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現將《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6〕34號文件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號)和《關于印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臨政發〔2017〕8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地方性法規的,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二)審查標準。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二、組織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建立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召集人,由區物價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區工商局、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物價局,統籌協調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工作,督導各級、各部門抓好制度落實,協調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辦的其他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員單位可以提出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單位和相關專家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各級、各部門政策制定機關要研究制定本轄區、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方案,確定責任單位,細化任務分工,明確審查程序,確保各項工作機制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嚴格規范增量。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時,要對照審查標準,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制作《羅莊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附件1)。
1.以區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制作審查結論書。多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將審查結論書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會簽。以單獨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負責自我審查,制作審查結論書。部門下屬行政機構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屬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制作審查結論書。
2.按規定需要提請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審查結論書;無需提請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要在報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時一并報送審查結論書。需要提請上級機關或區政府審議的,要將審查結論書與相關材料一同送審。
3.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制定政策措施有組織聽證要求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
4.政策制定機關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進行咨詢,也可以征求區物價、商務、工商、法制等部門的意見。
5.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誰起草(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開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并將清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責任主體與上述規范增量的責任主體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則上應于2017年11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羅莊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
2.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于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清理完畢。
3.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部門政策制定機關要認真填寫《羅莊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統計表》(附件2)和《羅莊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修改調整類或廢止類)匯總清單》(附件3),于2017年11月底前報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定期開展評估。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后出臺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礎上,組織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監督問責。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存在推諉扯皮等現象的予以通報批評、嚴肅追究責任。各部門單位要認真落實自我審查制度,加強自我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政策制定機關未按照要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出臺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反映。接到反映的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開。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二)加強學習宣傳。要加強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活動,統一廣大干部職工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增進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理解與運用,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序開展。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多種渠道,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為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附件:1、羅莊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
2、羅莊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統計表
3、羅莊區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修改調整類或廢止類)匯總清單
4、羅莊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附件1:
羅莊區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