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發〔2023〕1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羅莊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區域糧食安全,根據《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羅莊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地方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第五條全面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羅莊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負責。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財政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管理。
第七條區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區人民政府核定規模內的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章收購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
第十一條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入庫時優先收購新糧。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按照收購價格按批次加權平均后,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等共同審核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十三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收購價格,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確保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安全。
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儲存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應當儲存在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倉儲企業,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品質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檢驗、保管、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和承儲庫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承儲庫點須經相關部門同意,承儲庫點內糧食移庫須報經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
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數量真實、管理規范。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采用儲糧新技術、新設備和綠色環保儲糧技術,改造倉儲設施功效性能,提升節糧減損能力,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按照糧情檢查制度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時,應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處理,確保儲糧安全;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邔ν馇鍍攤鶆?。
(八)其他違反國家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儲存情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另行儲存。
第四章輪換
第二十一條實行地方儲備糧均衡輪換制度。承儲企業應當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鑒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輪換申請。根據糧食質量和儲存年限,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于每年年底前下達儲備糧輪換計劃,次年執行。在常規儲存條件下,以當年糧油的生產時間計算,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確需提前輪換的須經糧食主管部門同意報區政府批復。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輪換應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主要通過批發交易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等方式進行,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地方儲備糧輪換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將輪換情況書面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抄送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
輪換實現的銷售收入扣除銷售成本及定額損耗后的差價,統一上繳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價格倒掛部分所形成的虧損,由糧食風險基金等財政資金彌補。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輪出糧食后,應當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貸款本金;輪入新糧時,根據輪出數量、品種申請辦理貸款。
第二十四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費用標準,參照省、市地方儲備糧的標準執行。財政部門按輪換計劃,對承儲企業輪換費用實行包干,超支不補,節余留用。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超出國家標準的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地方儲備糧的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和人為損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區政府批準,予以核銷。人為損失,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節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等渠道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動用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羅莊區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八條羅莊區人民政府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完善地方儲備糧的應急機制。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動用地方儲備糧應當優先動用區級儲備糧,區級儲備糧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三十二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地方儲備糧動用后,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同品種補庫。
第三十三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含費用),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區財政部門核實后撥付。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等情況;
(三)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
(七)查封違法從事地方儲備糧儲存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造成較大損失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又不及時取消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承儲企業有違反儲備糧管理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28年2月19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