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發〔2022〕7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駐羅莊各單位,區直各事業單位:
《羅莊區市場主體強制退出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羅莊區市場主體強制退出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騰退“僵尸企業”“失聯主體”長期擠占的社會資源,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統一市場主體強制解散退出的標準和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三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等有關要求,結合羅莊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羅莊區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外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強制退出。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職權注銷。
第三條 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按照風險可控、公開透明、穩步推進、暢通救濟途徑的原則進行。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后,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條 市場主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
第五條 登記機關作出除名決定前,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羅莊區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4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除名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擬作出除名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但公告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的;
(二)市場主體已提交注銷申請或者完成注銷登記的;
(三)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
(四)市場主體從異常名錄移出、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或恢復納稅申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作出除名決定的市場主體,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消滅但主體資格保留;
(二)市場主體基本信息作相應標記;
(三)不再作為市場主體統計基數。
第七條 市場主體被除名后,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不得從事與清算或者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
第八條 對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恢復到除名前的狀態。
第九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滿六個月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依法被責令關閉的;
(三)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的;
(四)依法被除名的。
第十條 登記機關依職權擬對市場主體注銷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羅莊區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4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擬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職權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市場主體在擬依職權注銷公告期內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公告期內,登記機關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查詢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是否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以及投資設立其他市場主體的情況,并向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稅務、人民法院、金融監管等相關單位征詢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是否涉及有效期內知識產權、不動產權利登記、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醫療保險、欠繳住房公積金、欠繳稅款及未結涉稅事項、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是否進入破產程序、銀行貸款、資金異常等情形。相關單位收到征詢意見函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公告期屆滿,市場主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所列情形或者相關部門收到征詢意見函后超過時限不作答復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但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已主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清算信息的;
(二)市場主體已提交注銷申請或者完成注銷登記的;
(三)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資格終止,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
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注銷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應當撤銷依職權注銷決定:
(一)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進行清算;
(二)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未履行納稅義務且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才能清繳稅款;
(三)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恢復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登記;
(四)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銷;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注銷決定被依法撤銷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恢復到注銷前的狀態。該市場主體名稱已經被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的,登記機關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再保留該名稱。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被依職權注銷后,其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有關企業檔案管理的規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至2023年7月13日止,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