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發〔2020〕9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
羅莊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羅莊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有關方面的事項:
(一)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文化資源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決策和措施;
(二)制定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產業規劃等;
(三)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風景名勝區以及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等文化文物單位館藏的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確定和調整區級管理權限內重要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標準及省、市授權區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政策、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區政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機制,加強決策智庫建設,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決策信息化水平,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區長代表區政府對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使決策權。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區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
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定、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監察機關負責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制定與執行的行政監察和行政問責工作。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情況應當納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設規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八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區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區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區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臨時機構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向區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區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區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區政府辦公室應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第九條決策承辦單位依照法定職責確定或者由區長指定。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及時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擬訂決策草案,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長的期限。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擬定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擬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
第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十二條決策事項涉及區政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征求意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過公眾媒體征求意見。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向社會公布擬出臺實施的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說明,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起止時間及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受本項重大行政決策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通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聽取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吸收科學、合理成分;
(三)開展專家訪談。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十七條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利害關系人代表不少于聽證參加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聽證參加人,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九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并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對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對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參與論證的行業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條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從下列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一)必要性;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
(三)決策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決策的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五)決策實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生產安全、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六)對決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者修改的意見。
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四條風險評估單位應當就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三)生產安全風險,包括可能影響生產安全、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帶來重大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范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可能引發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五條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與步驟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會商分析、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受決策影響較大的企事業單位、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進行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查找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確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草案說明應當對開展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并附風險評估報告。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調整決策草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提交決策機關。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并經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后,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徑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策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部門會簽過程中轉請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不予辦理;就涉及的某些重大問題征求意見的,區司法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指導,但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申請書;
(二)決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過程的起草說明;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五)公眾意見研究采納情況報告;
(六)部門會簽意見;
(七)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規定需要召開聽證會或者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應當提供有關書面材料;未履行有關法定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理由。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決策承辦單位無法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或者補送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區司法局可以不予受理。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法性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主體是否合法;
(二)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四)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五)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提出法律意見,并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開展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工作以及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區司法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按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協作配合。
第三十二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區司法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是重大行政決策的,退回起草部門,不予合法性審查;
(二)決策主體不合法、超越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正程序;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相應修改意見。
第三十三條區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區政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集體決定和公開
第三十五條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合規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區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
(二)區司法局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三)區政府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區長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在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的基礎上,由區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區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決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三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九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依法應當報市政府批準或者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區政府應當按照程序上報批準或者提請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區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四十一條區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八章 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二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詳細具體的執行方案,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并定期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告重大行政決策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機關發現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決策承辦單位、監督機關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決策及其執行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辦公室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經區政府集體研究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經區政府研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的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 責 任
第四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由監察機關按干部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七條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決策承辦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由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駐羅莊各單位,區直各事業單位的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備注:根據《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2025年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羅政辦字〔2025〕15號,該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