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發〔2014〕24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羅莊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138號)、《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報批管理辦法》(魯土資發〔2014〕1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本著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新農村建設,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優化用地結構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目標,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區)和擬用于農民安置、農村發展、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區)共同組成項目區,通過土地復墾和調整利用,實現項目區內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項目。
第三條 增減掛鉤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穩妥推進。增減掛鉤項目應當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等有關規劃相協調,先易后難,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眾,尊重民意。增減掛鉤項目應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受益權。
(三)明晰產權,維護權益。增減掛鉤項目應當堅持先確權后實施,先安置后拆遷,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四)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增減掛鉤項目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標準,推進居住向社區集中,工業向園區集中,就業向小城鎮集中。
第四條 成立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國土、發改、規劃、建設、財政、監察、審計、農業、民政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編制掛鉤工作計劃及項目區規劃,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項目區規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掛鉤項目區規劃。
第五條 增減掛鉤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區內各村莊書面同意拆舊建新的村民達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
(三)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潛力大;
(四)拆舊建新所需資金有保障;
(五)符合國家、省下達的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第六條 擬申報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相關村莊的土地權屬和利用現狀、人口和居住情況、群眾意愿等進行摸底調查,并將摸底調查情況如實報區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摸底調查工作。
第七條 項目區選點布局應當舉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公眾意見,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或建設用地調整、互換,要得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要實行告知、聽證和確認。
第八條 編制掛鉤項目區規劃,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規劃文本
1、項目區規劃目的、原則、任務、依據和規劃期限;
2、項目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區的人口、戶數、面積、自然地理概況、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情況等;
3、分析項目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條件、潛力和可行性;
4、項目區規劃方案:主要確定拆舊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規模、范圍、落實拆舊地塊,落實農村居民點遷建方;確定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標準、總體布局及各項工程規劃;
5、提出項目區周轉指標規模及分年度使用和歸還計劃;
6、制定拆舊安置補償方案;
7、提出項目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總體安排和具體實施時間順序,項目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資金預算,經費落實及籌措途徑;
8、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
(二)圖件:
1、現狀圖;
2、規劃圖;
3、總體布局圖。
(三)附件:掛鉤工作計劃;區政府批準農村居民點撤并、改造和搬遷安置補償方案的文件;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單位同意撤并、改造和搬遷安置補償的意見;土地整理復墾協議;居民點以外的其它農村建設用地,需要附用地批準文件或者權屬證明;項目區選點布局聽證、論證材料;必要的遙感和影像等資料。
第九條 項目區規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編制居民點撤并、改造、搬遷安置補償和土地復墾方案,方案編制時要充分征求村民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對拆遷安置、資金補償、土地經營等重大事項,要嚴格按照民主程序,經村支兩委、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審核同意,報區政府批準。方案應包括:
(一)拆遷、安置、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
(二)拆遷、安置補償和土地整理復墾方式及資金需求和支出預算;
(三)工程確定及招投標情況;
(四)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五)獎勵及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條 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廣泛征求意見,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向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區政府根據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村民簽訂三方補償與安置協議,并簽字蓋章。
補償與安置協議應當包括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及戶型、建筑結構、安置房屋補償標準、政府補償金額以及需要個人交納的金額、時間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轉房的,還應當明確相應的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增減掛鉤項目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包括土地利用和權屬現狀、土地歸并和分配辦法以及相關圖件等內容。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關權利人對土地權屬調整有異議的,應當先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向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處。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組織相關權利人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議。
土地權屬調整協議涉及補償問題的,應當另行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四條 拆舊復墾為耕地的,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簽訂《土地復墾協議》。
土地復墾應當與周邊耕地集中連片,實施水、路、林及建筑物綜合配套;復墾的耕地應當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并依法實施承包經營。
第十五條 增減掛鉤項目批復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時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公告主要包括批準文號、批復的項目區位置和范圍、拆舊建新與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期限、救濟渠道等內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六條 街道、鄉鎮項目區規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嚴格按照批復要求和標準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復墾工作。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項目區實施規劃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項目區實施規劃應當在3年內完成。
第十七條 增減掛鉤屬于土地整理復墾的范疇,項目立項、實施、變更、驗收,工程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工程檔案的形成、完善、歸檔等各項工作均適用于土地整理復墾的現行政策,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公告制度。
第十八條 新增耕地的使用,以尊重民意為前提,本著“明確所有權、搞活經營權、實行集約化、利益到農戶”的原則,盡量增加農民收入。
第十九條 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選擇村莊的拆遷模式和安置模式,防止盲目大拆大建。要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科學編制和設計新村安置規劃。
第二十條 增減掛鉤項目實行補償制度,按周轉節余面積計算,每畝補助15萬元。增減掛鉤項目實行獎勵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安置、拆舊、復墾任務,按驗收的實際節余指標,獎勵街鎮、村(居)2萬元/畝。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設立增減掛鉤資金賬戶,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作,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保證工作順利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二條 實行資金撥付與實施進度掛鉤的制度,國土部門根據項目區規劃和實施進度情況,提請資金撥付計劃,報經區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項目區實施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區規劃實施前,撥付30%的項目啟動資金。項目啟動后,根據資金撥付計劃,初驗前分期撥付至資金的90%,剩余10%待項目通過上級驗收后予以撥付。
第二十四條 國土、財政、審計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對項目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項目竣工后,及時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工程質量進行審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區實施中,區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依據項目規劃所確定的進度要求,對項目區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如發現問題或進度不符合要求,應及時做出處理和糾正,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區復墾工程竣工后,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并會同項目區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制項目區竣工報告,向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區初驗申請。
第二十七條 依據批準的項目區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關規范,申請初驗應準備好以下材料:
(一)初驗申請。
(二)項目區實施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區建設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農用地、耕地面積及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投資預期效益分析,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安排使用和歸還情況,新建項目用地情況,項目區組織管理的主要措施與經驗、存在問題與改進措施以及文檔管理情況等。
(三)項目區規劃、項目區實施后的勘測定界圖;項目區實施經費收支情況說明及經審計機關審核認定的審計報告認定書、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四)其他資料,主要包括:市、區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區的年度檢查考核資料、區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核查報告、項目區新建項目供地批準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 掛鉤項目區驗收合格后,國土部門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地籍變更調查,明確地塊界址,并根據申請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同時做好項目區成果有關檔案管理工作,包括申報、實施、驗收等有關文件、圖表、臺賬、影像等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國土資源局羅莊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12日止,有效期5年。原《羅莊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暫行管理辦法》(羅政發〔2010〕16號)、《關于羅莊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暫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羅政發〔2010〕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