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7〕61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8日
羅莊區行政審批代辦服務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優化發展環境,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特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代辦范圍
(一)凡羅莊區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市、區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其它各類投資項目均可申請代辦服務。
(二)代辦內容為投資項目從立項至開工建設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根據投資者要求,代辦內容可擴大至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主體確立階段的企業名稱預登記、企業注冊登記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2、投資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的各類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3、權證辦理階段的土地登記、城市房屋初始登記等審批和相關服務事項。
(四)投資者可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全程或部分委托代辦。
二、職責任務
(一)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為區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負責項目代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承辦事宜。其主要責任:
1、協助企業和投資者準備項目審批所需要的有關材料,代辦相關投資審批手續;
2、組織協調相關審批部門和中介機構為代辦項目提供審批服務;
3、對代辦項目審批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4、負責對代辦員隊伍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二)投資者委托代辦需履行的職責:
1、明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經辦人,如有變動,應及時告知代辦員;
2、負責及時提供項目申報相關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合法、齊備、有效,并根據審批職能部門提出的要求,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修改或補充;
3、審批環節必須有項目單位人員到場的,應派人及時到場。
(三)代辦人員由兩部分人員組成:一是重點工程項目包抓責任人,二是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各部門窗口首席代表。
(四)代辦員的主要職責:
1、指導投資者熟悉辦事流程及辦事指南,按項目實際情況,協助編排項目審批進度計劃;
2、協助投資者分階段準備申報材料,提供審批事項申報材料清單、須填報的表單,指導填寫各類表單,并按投資項目報批流程,將申報材料遞交相關審批服務窗口辦理;
3、對審批過程進行跟蹤,及時掌握代辦項目的審批進度,及時向投資者反饋項目辦理情況,做好與窗口和相關審批職能部門(單位)的溝通工作,及時發現并積極協調解決審批中出現的問題;
4、做好代辦項目相關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5、對投資者提交的有關材料中所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五)與行政審批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事項,原則上由投資者自主選擇服務機構辦理,代辦機構提供協助、指導服務。
(六)符合代辦條件的申請,代辦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相關委托協議,雙方確定代辦服務具體內容;對資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服務窗口須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代辦條件的,應明確告知不受理原因。
三、代辦程序
項目代辦按照“前置服務、一門受理、專人承辦、聯審會辦、跟蹤辦結”的程序進行。
1、前置服務。代辦機構應及時與投資者建立聯系,提前為投資者提供全面、細致、周到的咨詢服務,協助投資者做好項目審批相關材料的前期準備工作。
2、一門受理。由投資者向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投資項目審批代辦窗口申請委托代辦,代辦機構一口受理代辦事項委托事宜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投資者在辦理代辦委托手續時,應填寫相關申請表格,經辦人應提供項目單位授權委托書及項目有關材料。
3、專人承辦。受理的代辦項目,由代辦機構登記備案并根據項目情況及時分配至代辦員,由代辦員負責提供代辦服務,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代辦員在接到代辦任務后,應于次日前主動聯系投資者,了解項目相關情況,開展代辦服務。代辦員要做好所承辦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代辦過程中所做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調處結果等記錄。
4、聯審會辦。建立投資項目審批代辦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辦理審批項目,區級聯席會議召集人為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各部門在聯席會議上明確審批意見。無故缺席聯席會議的,實行“缺席默認”。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代辦事項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和問題,由政務服務中心協調,協調不成的,報區政府研究解決。
根據審批項目的不同類型,采取不同的辦理方式。簡單事項當場辦理;復雜事項,按照《羅莊區并聯審批意見》優先辦理。各行政許可部門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凡窗口能現場辦的一律即時辦理,需要部門領導協調簽批的,部門領導到大廳窗口現場辦公、簽批。在項目審批中實行“聯合預審”和“告知承諾”,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和超時默認制,保證項目審批的順暢辦理。
5、跟蹤辦結。代辦員對代辦過程實行全程跟蹤、協調、銜接。項目代辦完成后,代辦員應及時向投資者移交有關資料,并辦理代辦服務辦結手續,經投資者簽字確認后,該項目代辦結束。因項目本身不具備辦結條件或投資者要求終止代辦委托的,代辦員與投資者辦理終止委托代辦手續,注明終止原因并移交相關資料。同時代辦員應及時將有關資料整理移交代辦機構,由代辦機構歸檔備查。
四、推進措施
(一)代辦機構要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及時分析問題,總結經驗,協調推進項目代辦工作。
(二)代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建立相應的監督程序和考核辦法,實行政務公開,公開辦事流程,公開工作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建立項目回訪制度,征求投資者對代辦工作和代辦員的意見建議,進一步總結經驗,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健全和完善代辦工作機制。
(三)對項目代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代辦員應主動承擔起協調責任。代辦員無法協調解決的,可填寫書面協調申請,提交代辦機構協調解決。代辦機構在收到協調申請后,應及時了解、認真分析協調事項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矛盾,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協調不成的,啟動聯審工作機制協調解決。
(四)對需到市級以上部門辦理手續的,代辦員要做好資料收集等各項準備工作,及時提請上級部門進行辦理,并按照對口原則,由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負責與上級部門溝通協調。
(五)審批代辦服務工作接受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六)由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對各審批部門的審批行為進行全程、實時監督,并依據有關規定對部門的審批授權、審批效能、審批流程、審批收費、審批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總成績。
每年底對代辦服務工作進行考評,對代辦、協辦項目多、服務工作效果好、投資者滿意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以服務為名撈取個人好處、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或由于工作過錯影響項目進度甚至導致項目未落地的;各審批部門及協辦人員不配合代辦工作,出現推諉扯皮、行政不作為或行政過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