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3〕1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5日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健全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監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區委區政府《關于羅莊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依法履行企業監事會職責,對區政府負責,代表區政府對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區審計局依法履行企業監事會職責,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六條 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監事會可以委派工作人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每次對企業進行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區政府要求報告或者審計局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監事會不得向企業透露前款所列檢查報告內容。
第八條 檢查報告經參與檢查的審計人員討論,經審計局相關會議討論確定,由局長簽署后報區政府。
第九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區審計局提出專項報告,經局長簽署后報告區政府。
區審計局將加強同有關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相關部門要密切支持配合審計人員履行企業監事會職責。
第十條 企業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一條 根據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必要時,區審計局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參與檢查的審計人員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必須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第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有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第十六條 企業發現審計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十三條所列行為時,有權向區審計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區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