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3〕17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羅莊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臨沂市羅莊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綜〔2016〕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2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按照城市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為建設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籌集的,專項用于城鎮鎮區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供熱、供氣、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凡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鎮區規劃建設用地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規劃許可核準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主管機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的執收單位征收。城鎮鎮區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區行政審批部門執收,繳入區級財政。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標準征收:
(一)在城鎮鎮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商住樓、辦公樓(含綜合樓、科研樓)、餐廳(含食堂)、商業經營用房、車庫以及倉儲、物流企業的倉儲用房等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二)工業企業在城鎮鎮區內建設廠房、倉庫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
第七條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表抄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執收部門,并開具《臨沂市建設項目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手續通知單》。
(二)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后,持《臨沂市建設項目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手續通知單》到執收部門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執收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執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開具山東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并將建設項目繳費情況于每月月度終了5日內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時,應配合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經批準發生變更的,以及規劃竣工核實時實際建筑面積大于繳費面積的,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認定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通知執收部門按規定標準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章 收費減免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核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二)棚戶區、舊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校舍維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擴建等建設項目;
(四)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六)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配套改造項目;
(八)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工業企業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不包括原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批準的總平面圖已含廠房)的,減按50%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企業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建設三層以上工業標準廠房的,第一層全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二層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三層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結合工藝特點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改變容積率或未達到原建設標準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設項目,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后經批準保留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標準補繳已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資金及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
(一)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1.城市道路、橋涵、照明、排水、河道、閘壩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支出;
2.城市公園、濱河景區、道路綠化以及其他公共綠地等有關園林綠化設施建設支出;
3.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環衛保潔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支出;
4.城市博物館、規劃展館、科技館、圖書館等公共場館設施建設支出;
5.上述項目維修、改造等支出。
(二)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的供熱、供氣、供水等管網建設工程支出。
1.供熱、供氣、供水專業經營單位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于每年10月份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企業年度管網建設工程計劃(規劃)。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各專業經營單位資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在規定時限內向區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申請。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序報區人大審議批準后執行。
2.預算執行中專業經營單位申請撥款時,需向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供項目立項、年度計劃、建設等審批文件及工程預算和建設合同等資料,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結算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申請撥付資金。財政部門按照財政撥款有關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預算額度內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區財政部門撥付專業經營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政府資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專業經營單位使用。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專業經營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管理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專業經營單位,要健全完善內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審計、財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造成資產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減收、免收、緩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擬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本辦法出臺前的相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