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6〕85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維護保養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羅莊區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維護保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使用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通知供水企業,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建設維護管理
住建部門在新建道路施工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把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道路施工工程,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應把市政消火栓布點規劃納入城市消防專項規劃,并根據城市發展和市政設施建設制訂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設計劃。
對歷史原因造成的市政消火栓建設欠賬,住建部門與公安消防部門共同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住建部門根據消火栓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市政消火栓的補建工作,消火栓建設經費由區財政足額保障,按年度撥付住建部門。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消火栓檔案》,明確檢修人員,每年定期檢查、維護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檔案信息應當及時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供水企業應當結合日常供水工作,及時發現、制止、舉報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違法行為。
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結合水源普查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消火栓巡檢;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供水企業維護、維修或更換。
供水企業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關于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報告后,應于7個工作日內予以修復,修復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供水企業未按規定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或消防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標準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
改造供水管網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章 經費保障
市政消火栓維修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納入區財政年度預算計劃。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維修保養經費標準按照75元/具/年確定,經費總額根據當年度消火栓實有數量確定;水費按照每年2萬元確定,由區財政足額保障。
區財政按年度將消火栓更新、維修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撥付消防大隊。消火栓更新、維修保養費用由消防大隊根據實際情況向施工單位支付;消防用水費用由消防大隊根據當年接處警情況做出統計,報區政府批準后向供水企業支付。
消火栓更新、維修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經費要做到專款專用。當年經費出現結余的,結轉到下一年度;當年經費出現超支的,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追加。
第五章 附則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由羅莊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