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羅人社監罰字[2018]第0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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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你單位未按照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對你單位依法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羅人社監令字【2018】第018號)責令你單位于2018年4月3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至今未改正。此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二)……(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四)……(五)……(六)……”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之規定。
根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二)……(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四)……。”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元整(¥19000.00元)的行政處罰。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農業銀行羅莊區支行(地址:羅六路與迎賓大道交匯處)。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羅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羅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5月7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勞動保障檢查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