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郝書明
地址:滄州市運河區永濟東路18號
經調查表明:被處罰人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羅莊區湖北路與羅三路交匯向東200米南側建設的寶麗世紀城項目,存在揚塵污染防護措施不到位,施工現場存在建筑垃圾未覆蓋,道路灑水不及時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證明,已收集記錄在案。
本機關認為,被處罰人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羅莊區湖北路與羅三路交匯向東200米南側建設的寶麗世紀城項目,存在揚塵污染防護措施不到位,施工現場存在建筑垃圾未覆蓋,道路灑水不及時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現依據《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經本局決定予以被處罰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罰款300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到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交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羅莊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羅莊區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臨沂市羅莊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羅莊區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注:本通知一式兩聯,一聯送達當事人,一聯本機關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