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商務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頻次 |
備注 |
1 |
對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的檢查 |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 |
對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虛報、瞞報或者拒報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數據的檢查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號)第二十四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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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家電維修經營者的檢查 |
家電維修經營者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7號)第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九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列、夸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2項。 |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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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家庭服務行業的檢查 |
家庭服務企業 |
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未按要求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第三十三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第三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第十四條:“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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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餐飲經營企業的檢查 |
餐飲經營者 |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2014年第4號)第二十一條:“ 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不予公開。”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第二批削減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魯政字[2017]220號)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確由市縣實施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表第458項。 |
1.【部委規章】《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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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經營舊電器電子產品企業的檢查 |
經營舊電器電子產品的企業 |
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當包括產品的收購登記信息,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和后配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情況。”第十五條:“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市場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舊電器電子產品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出售人應當在出售前妥善處置相關信息,經營者收購上述產品前應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流通活動應當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十一條:“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嚴禁經營者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出售。”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并應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 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第十八條:“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禁止經營者收購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走私或其他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購的。”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銷售的。” |
《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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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洗染業經營的檢查 |
洗染業經營者 |
《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 國家工商總局 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5號)第三條:“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注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洗染業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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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零售企業的處罰 |
零售企業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6年第 18號)第二十三條:“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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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經營者違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備案和變更規定的檢查 |
再生資源企業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2007年〕第8號令)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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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的檢查 |
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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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行業的監督理檢查 |
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企業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一)出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二)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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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檢查 |
成品油經營企業 |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2006年12月商務部第23號令,根據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第四十四條:“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一)隱瞞真實情況的;(二)提供虛假材料的;(三)違反有關政策和申請程序,情節嚴重的。” |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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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汽車經銷企業的監督檢查 |
汽車經銷企業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年4月商務部令2017年第1號)第十二條:“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并保證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后服務。”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于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務;(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筑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筑單位、建筑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于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于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于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并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后服務商名單。”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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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檢查 |
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 |
經營范圍是否涉及負面清單 |
1.【部委規章】《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8年第6號) 第14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2.【部委文件】《關于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6]第954號)第2條:“備案機構應按照各級政府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的相關要求,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監督檢查納入政府權力和責任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其附件《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監督檢查指引》 第2條:“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范圍內監督檢查工作,其他檢查機構負責在本區域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應以隨機抽查為主。此外,可應舉報、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建議和反映情況,或依職權啟動檢查。” |
商務部業務對涉及負面清單的經營范圍自動監測示警 |
企業辦理設立及變更業務時系統自動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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