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領域 |
聯合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層級 |
檢查部門 |
權責清單事項 |
抽查事項 |
抽查內容 |
1 |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 |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情況的檢查 |
校外培訓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級 |
發起 |
教育部門 |
對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培訓收費、培訓班次、培訓對象、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培訓進度及培訓時限等事項監督檢查 |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情況檢查 |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辦學內容等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抽查檢查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校外培訓機構與參訓學員或家長簽訂《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從教人員是否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公示;培訓教材是否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是否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開展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上課時間是否與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沖突;培訓課程的時段安排是否有違規情況(義務教育學科類)。 |
配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檢查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行為。 |
配合 |
消防救援機構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員工是否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和培訓;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措施等。 |
2 |
學校檢查 |
學校招生、辦學情況的檢查 |
普通中小學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教育部門 |
對義務教育課程的評估 |
中小學規范辦學行為檢查 |
中小學辦學行為:檢查中小學校是否開齊開足國家規定課程,是否使用未定審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錄推薦教材教輔、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是否按程序組織課外讀物的遴選、審核工作。 |
配合 |
新聞出版部門 |
對省內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的檢查 |
對省內出版物的內容、編校、印刷或者復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的檢查 |
中小學教材教輔出版物的內容、編校、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
3 |
養老機構監督檢查 |
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 |
養老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民政部門 |
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 |
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情況 |
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情況。 |
配合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監督檢查 |
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監督檢查 |
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相關工作情況。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標志標識及保護、維修情況。 |
1.對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是否獲得消防設計審查許可的行政檢查 2.對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設工程是否獲得消防驗收許可的行政檢查 3.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 |
核查特殊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手續辦理情況。 |
配合 |
衛生健康部門 |
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的檢查 |
醫療機構資質管理情況;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情況;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情況;醫療技術管理情況;醫療文書管理情況。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
養老機構特種設備安全檢查 |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檢查養老機構特種設備。 |
配合 |
消防救援機構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員工是否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和培訓;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措施等。 |
4 |
殯葬服務單位、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檢查 |
殯葬服務單位(經營性、公益性公墓)建設經營情況檢查 |
經營性公墓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民政部門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處罰 |
殯葬服務單位(經營性、公益性公墓)建設經營情況 |
是否存在修建超標準墓位、違規預售租,公益性公墓改變公益用途、開展對外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服務公開、制度建設、優質服務、行業建設、安全管理等問題。 |
公益性公墓 |
配合 |
自然資源部門 |
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 |
用地現場檢查 |
針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公墓、經營性公墓“批少建多”等非法占地行為。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行為。 |
對殯葬用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 |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生產、經營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民政部門 |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對殯葬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等情況進行檢查 |
是否存在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從事殯葬中介服務或提供遺體存放、整容、守靈、祭奠等涉及遺體服務行為;是否存在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及不合格殯葬用品。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行為。 |
配合 |
消防救援機構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員工是否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和培訓;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措施等。 |
5 |
房地產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檢查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省、市、縣級 |
發起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檢查 |
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檢查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的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檢查。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
6 |
房地產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省、市、縣級 |
發起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開展商品房預售活動;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開展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等。 |
7 |
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
建筑市場消防情況的檢查 |
建筑市場消防情況的檢查 |
一般檢查事項 |
省、市、縣級 |
發起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對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是否獲得消防設計審查許可的行政檢查 2.對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設工程是否獲得消防驗收許可的行政檢查 3.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 |
核查特殊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手續辦理情況 |
配合 |
消防救援機構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員工是否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和培訓;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措施等。 |
8 |
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 |
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 |
城市供水建設、運行、維護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水務部門) |
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 |
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 |
城市供水水質。 |
配合 |
衛生健康部門 |
在職責范圍內對農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
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檢查 |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供管水人員、水質檢測、供水設施等衛生管理情況,供水水質情況。 |
9 |
農業生產資料監管 |
肥料監督檢查 |
肥料生產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農業農村部門 |
對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 |
對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監督抽查 |
包裝標簽、登記證號,原料與登記一致性、企業生產條件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監督檢查 |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是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
配合 |
統計部門 |
對統計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的檢查 |
統計數據質量檢查 |
檢查統計臺賬、統計資料管理等基礎工作,核實統計數據質量。 |
10 |
汽車市場監管 |
新車銷售市場監管 |
新車銷售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商務部門 |
新車銷售企業的檢查 |
新車銷售企業的檢查 |
是否存在加價銷售行為;是否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是否隨車交付必要憑證和文件。 |
配合 |
生態環境部門 |
環境執法檢查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機動車銷售企業所售新車是否信息公開,所售新車是否配有環保隨車清單,環保信息公開內容與實車配置是否一致。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
對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檢查 |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
配合 |
稅務部門 |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的檢查 |
依法納稅情況的檢查 |
依法檢查新車銷售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情況及其他稅法遵從情況。 |
11 |
登記事項檢查 |
1.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2.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3.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4.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5.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6.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7.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省、市、縣級 |
發起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市場主體名稱等登記事項的檢查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 |
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
檢查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登記注冊的名稱相同(其中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名稱的行為;合伙企業是否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要求提供銀行賬戶名稱情況開展核實。 |
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
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經營(駐在)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
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
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登記的范圍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
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 |
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
對屬于實繳制行業的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線索。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擔任其他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變更未登記。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
通過到場核實或遠程技術手段核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通過電話、視頻、函詢等方式對其身份和投資情況進行核實自然人股東,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 |
配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檢查 |
用人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配合 |
消防救援機構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建筑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員工是否具備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和培訓;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措施等。 |
12 |
知識產權使用行為的檢查 |
馳名商標使用情況的檢查 |
馳名商標權利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級 |
發起 |
市場監管部門 |
商標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 |
馳名商標使用情況的檢查 |
是否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 |
配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檢查 |
用人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外貿企業知識產權使用行為的檢查 |
外貿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縣級 |
發起 |
市場監管部門 |
外貿企業知識產權使用行為的檢查 |
1.涉外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2.涉外專利使用行為的檢查 3.涉外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1.涉外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2.涉外專利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3.涉外地理標志使用行為是否合法規范。 |
配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檢查 |
用人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13 |
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的檢查 |
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情況 |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市場監管部門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商標代理機構執業情況 |
核實:登記注冊信息與實際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稱與營業執照名稱是否一致;檢查:檢查代理過程中是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檢查是否存在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情形;檢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檢查是否存在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還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情形;檢查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違法名單。 |
配合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
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的檢查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14 |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 |
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檢查 |
統計調查對象 |
一般檢查事項 |
省、市、縣級 |
發起 |
統計部門 |
對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建立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檢查 |
統計數據質量檢查 |
檢查統計臺賬、統計資料管理等基礎工作。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市場主體名稱等登記事項的檢查 |
登記事項檢查(對應抽查事項: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
檢查是否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營業執照是否存在涂改行為;檢查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等所使用的名稱是否與登記注冊的名稱相同(其中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名稱的行為,合伙企業是否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要求提供銀行賬戶名稱情況開展核實;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經營(駐在)期限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主營業務范圍是否與登記的范圍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記的經營(業務)范圍開展一般性經營活動的行為;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對屬于實繳制行業的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財務報表、銀行進賬單等證明材料,排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線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否擔任其他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檢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否變更未登記;通過到場核實或遠程技術手段核實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通過電話、視頻、函詢等方式對其身份和投資情況進行核實自然人股東,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 |
15 |
醫保基金使用情況檢查 |
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檢查 |
社會辦定點醫療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市、縣級 |
發起 |
醫保行政部門 |
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及醫保經辦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
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及醫保經辦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
1.是否存在違反診療規范、價格收費政策和醫保支付范圍等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為。 2.是否存在未建立醫保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配備醫保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傳送數據、報告信息、公開費用;未經同意提供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以外醫藥服務;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行為。 3.是否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
配合 |
衛生健康部門 |
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的檢查 |
醫療機構資質管理情況;衛生技術人員管理情況;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情況;醫療技術管理情況;醫療文書管理情況。 |
配合 |
市場監管部門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檢查是否存在下列行為: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為;不執行法定價格緊急措施、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