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頻次 |
備注 |
1 |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實地核查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級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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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1次且信用等級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
醫師依法從業監督檢查 |
《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2009年8月修訂)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
對年內無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且信用等級較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30%、抽查頻次為每年1次。 |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監督檢查 |
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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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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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監督檢查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1月22日衛生部令第19號,2009年2月修訂)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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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 |
醫師外出會診監督檢查 |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4月30日衛生部令第42號)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 |
實地核查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級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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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處方監督檢查 |
《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2月14日衛生部令第53號)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1次且信用等級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檢查 |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2月20日衛生部令第14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
對年內無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且信用等級較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30%、抽查頻次為每年1次。 |
人類精子庫監督檢查 |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2001年2月20日衛生部令第15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精子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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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檢查 |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09年3月2日衛醫政發[2009]18號)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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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依法從業監督檢查 |
《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號國務院令第517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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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令第308號通過)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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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
1.《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號通過,2011年12月31日修訂)第九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
實地核查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級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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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5年3月26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發布)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1次且信用等級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
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令第24號發布,2013年2月19日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對年內無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且信用等級較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30%、抽查頻次為每年1次。 |
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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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12〕25號)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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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射診療機構監督檢查 |
放射診療機構 |
對放射診療機構監督檢查內容包括: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2、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3、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4、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
1.《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號通過,2011年12月31日修訂)第八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
實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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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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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 |
集中式供水單位 |
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許可和飲用水水質等進行監督檢查。 |
1.《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通過,2016年4月17日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
實地核查 |
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級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頻次為每年不少于2次。對年內因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并查實1次且信用等級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對年內無依法執業問題被投訴舉報且信用等級較高的,抽查比例為每年30%、抽查頻次為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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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
第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6 |
對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醫療機構和人員的檢查 |
醫療機構 |
診療行為和人員資質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規定 |
《精神衛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準和治療規范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指導。 |
實地核查 |
每年不少于2次檢查。 |
單隨機 |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準、治療規范的規定;(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