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人社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抽查依據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頻次 |
備注 |
1 |
對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1.《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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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是否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
1.《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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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 |
1.《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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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禁止使用童工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
1.《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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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女職工勞動特殊保護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遵守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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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和遵守最低工資規定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和最低工資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
1.《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3.《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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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社會保險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是否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
1.《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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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人才市場管理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
1.《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2.《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3.《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八條第一款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負責對其批準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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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勞動保障監察日常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 |
1.《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2.《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3.《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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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職業中介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職業介紹機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規定 |
1.《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2.《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管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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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鑒定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違反國家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鑒定規定 |
1.《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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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勞務派遣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勞務派遣規定 |
1.《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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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用人單位高溫勞動保護情況的檢查 |
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國家有關高溫勞動保護規定 |
1.《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2.《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
實地核查、書式檢查、網絡監測、專用聯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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