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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購銷相關監管領域 |
1.糧食流通市場監督檢查(夏秋糧收購監督檢查)2.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監督檢查(夏秋糧收購監督檢查) |
糧食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
區發改局 |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糧食收購者執行質量標準情況;糧食收購者支付售糧款情況;糧食經營者建立臺賬和報送統計數據情況;超期糧食出庫進行質量鑒定情況;糧食經營者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情況;其他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糧食收購企業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糧食法律法規情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糧食收購企業執行“五要五不準”糧食收購守則情況;糧食收購企業開展糧食收購政策宣傳、驗質檢斤、糧款支付、報送收購進度等工作情況;政策性糧食收購主體執行國家最低收購價等糧食收購政策情況;承儲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過程中是否摻雜使假;承儲企業是否向買方額外索要收取其他費用問題;承儲企業是否不按照交易細則和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及時交割;承儲企業是否設置障礙或以各種借口拖延阻撓出庫等;買方企業是否執行政策規定、交易規則,是否違背誠信、歪曲事實導致出庫糾紛及違約、毀約等;其他依法抽查內容。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2016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年9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為5%,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頻次 |
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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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庫存相關監管領域 |
1.地方儲備糧監督檢查2.糧食庫存檢查 |
糧食承儲企業 |
區發改局 |
執行地方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動用計劃情況;地方儲備糧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地方儲備糧庫存質量安全;地方儲備糧儲存安全情況;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倉庫條件情況;其他依法抽查內容。糧食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庫存糧食質量安全情況。結合落實糧食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重點檢查地方儲備糧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地方儲備糧輪換情況;企業安全儲糧等情況;企業倉儲管理等情況;其他依法抽查內容。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2016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地區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考核工作。”《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年9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現場檢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頻次 |
市場監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