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類型 |
申請事項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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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 |
婚生隨父母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2.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新生兒戶口登記前父母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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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隨父母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說明; 2.親子鑒定報告(限隨父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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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外出生 隨父母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翻譯件,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3.父母及新生兒末次入境所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中國國籍認定材料; 4.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新生兒戶口登記前父母離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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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他親屬落戶 (父母死亡)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2.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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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雙軍人或 女士官落戶 |
1.軍官證或士官證; 2.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材料、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親屬關系材料,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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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養 |
1.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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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 |
社會福利 機構收養 |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僅限首次登記)和集體戶口簿; 2.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 3.公安機關打拐解救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說明; 4.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5.尋親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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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 |
1.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退役軍人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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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干部落戶 |
1.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退役軍人落戶介紹信、退役證件;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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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干部轉改文職人員落戶 |
1.地級以上市(區)軍轉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和指標卡、退役證件;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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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離退休干部(士官) 移交地方安置 |
1.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退役軍人落戶介紹信、離(退)休證件;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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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軍地改革集體轉制部隊 退役軍人落戶 |
1.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同意落戶通知、轉改人員退役證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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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兵或開除軍籍 |
1.居民戶口簿、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 2.部隊批準機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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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境)定居 |
1.原港澳臺居民批準定居通知書,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 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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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國籍 |
1.公安部批準入籍或恢復國籍文件; 2.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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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 |
刑滿釋放 恢復登記 |
1.刑滿釋放、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法律文書; 2.原戶口注銷材料或調查情況;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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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未落 恢復戶口 |
1.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2.戶口遷移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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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的兒童 (落社區集體戶) |
1.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2.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3.尋親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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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站3個月以上 流浪乞討人員落戶 |
1.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僅限首次登記)和集體戶口簿; 2.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或者“三無”對象收留材料; 3.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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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口人員 補錄落戶 |
1.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2.無戶口情況公示材料; 3.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結果; 4.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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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注銷 |
死亡注銷 |
1.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死亡證明材料(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或司法部門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火化證明、國外死亡證明及翻譯件等); 3.派出所書面調查材料(限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死亡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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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境)定居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定居住在國的有關證件、證明以及相應翻譯件; 3.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書(限經出入境部門批準出國境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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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國籍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有效外國護照及相應翻譯件,中國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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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 (需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 |
農村地區 分(立)戶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結婚(離婚)證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等不動產權證,或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分家析產書面協議等能夠證實獨立居住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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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內移居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親屬關系材料(限投靠親屬); 3.個人有關情況說明(限遷至社區集體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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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限隨遷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戶口簿未體現親子關系); 4.明確撫養關系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書(限再婚投靠隨遷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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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限城鎮地區)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子女關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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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 (限城鎮地區)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子女關系材料; 3.離婚證或協議書、判決書(限離婚投靠); 4.一方屬現役軍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失蹤)證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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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其他近親屬(限投靠城鎮地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親屬關系材料; 3.未成年人監護人同意遷移說明(限未成年人投靠其他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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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其他監護人(限因父 母死亡投靠其他監護人) |
1.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3.指定或約定撫養權、監護權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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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養 |
1.雙方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登記卡); 2.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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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 (需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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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住所遷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材料等; 3.隨遷人員親屬關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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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遷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3.房屋產權人同意落戶承諾書(限落戶租賃房屋); 4.隨遷人員親屬關系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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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招工)遷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工商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或社保證明;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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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戶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符合當地政府規定人才落戶條件的相關證件;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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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道教 人員遷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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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和錄用 遷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錄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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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家屬隨軍 |
1.軍官證或士官證、居民身份證; 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文書和審批表;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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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 回遷農村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件、派出所實際居住調查材料(限原城鎮居民回原籍); 3.符合落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入鄉返鄉就業創業人員相關材料(限因就業創業回農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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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 (需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 |
大中專學校招生 |
1.學校情況說明; 2.加蓋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3.錄取通知書; 4.戶口遷移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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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
1.學校批準轉學、退學、開除學籍文件; 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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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學生畢業 |
1.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常住人口登記卡; 3.擬落戶地證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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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出 |
持準遷證 |
1.準遷證(僅限跨省遷移); 2.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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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招生 |
1.錄取通知書; 2.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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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畢業 |
1.畢業證; 2.就業報到證; 3.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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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轉退學、開除學籍 |
1.學校批準轉退學、開除學籍文件; 2.集體戶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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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項目 變更更正 |
變更姓氏(含同時變更名字)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生父母協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姓氏); 3.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共同申請(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4.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的關系證明(限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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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名字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生父母協商同意聲明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變更名字); 3.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共同申請(限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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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項目 變更更正 |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認定函; 3.地市級或中央單位駐地市級機關以上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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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員出生日期更正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學證明或原始戶籍檔案記載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材料; 3.存在邏輯關系錯誤的材料(限因邏輯關系錯誤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4.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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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民族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山東省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確認意見書(限變更民族); 3.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限更正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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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更正性別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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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曾用名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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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所、學歷、婚姻狀況、與戶主關系等 |
1.居民戶口簿; 2.與變更更正事項對應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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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戶主 |
1.原戶主指定; 2.同戶所有成年人商定或按照成年人長幼順序臨時指定(限原戶主遷出、死亡、注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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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址登記 |
1、本人申請; 2、派出所綜合調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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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登記項目 變更更正證明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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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證件類 |
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限重、錯號)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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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戶口證明 |
1.本人或親屬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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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系證明 |
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2.有效身份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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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身份證明 |
本人或監護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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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換)領 居民戶口簿 |
1.戶主申請或同戶成年人共同申請; 2.原居民戶口簿(限換領居民戶口簿); 3.書面申請(限因家庭矛盾申請打印首頁及本人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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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業務 |
首次申領身份證 |
居民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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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原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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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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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換領、補領身份證 |
本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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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民身份證 |
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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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
出入境證件、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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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居民身份證 |
部隊公函、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數據文件及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申領居民身份證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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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居住證 |
1.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2.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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