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9〕2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事業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羅政辦字〔2018〕281號)同時停止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1日
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目錄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金融突發事件概念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 金融突發事件分級
2.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2.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2.3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2.4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3 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分級責任
3.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應對責任
3.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應對責任
3.3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應對責任
3.4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應對責任
4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4.1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4.2街(鎮)組織指揮體系和責任
5 預防預警
5.1預防預警機制
5.2預防預警行動
6 應急響應
6.1先期處置
6.2一、二級響應
6.3三級響應
6.4四級響應
6.5終止響應
6.6信息報送
7 后期處置
7.1善后工作
7.2評估與總結
7.3獎勵與處理
7.4檢查與審計
8 應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文電運轉保障
8.3技術保障
8.4安全保障
8.5人力與組織保障
9 宣傳培訓和演練
10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金融突發事件發生,規范金融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合法的金融權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全區經濟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臨沂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羅莊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金融突發事件概念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突然發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和經濟社會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4 適用范圍
(1)國內或境外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全區性或區域性金融突發事件。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金融市場劇烈波動或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市場退出引發的全區性或區域性金融突發事件。
(4)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違法違規經營等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5)實體經濟風險傳導至金融領域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6)其他原因引發的嚴重影響全區或區域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意識和水平,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發現苗頭和隱患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
(3)快速反應,及時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準確判斷評估事件態勢,及時果斷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金融突發事件的危害。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的原則,采取的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以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二章 金融突發事件分級
金融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4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
(1)具有全國、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內、省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的、需要國家、省各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省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1)國內或省、市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全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家、省、市有關機構要求我區協同處置,且對我區有較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市內發生的,具有全市性影響或可能波及周邊地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4)市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跨縣(區)或跨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2.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1)在區內發生的、具有全區性影響或對區內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市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在區內發生的、所涉及街(鎮)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街(鎮)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區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跨街(鎮)或跨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2.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
(1)在街(鎮)內發生的、其影響主要限于本街(鎮)內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本街(鎮)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街(鎮)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級事件來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隨著時間推移或情況變化有所上升時,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第三章 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分級責任
3.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應對責任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報請國務院、省應急處置,或者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政府應急處置。
3.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應對責任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由省、市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3.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應對責任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由區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報請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3.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應對責任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由街(鎮)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報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區屬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由區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事件所涉及部門會同駐臨金融管理部門等進行處置。事發地街(鎮)負責協助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第四章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4.1 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
4.1.1 為有效應對和處置特別重大與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區政府建立羅莊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
組 長: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組長: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區委宣傳部、區網信中心、區信訪局、區委政法委、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羅莊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分管領導以及事件發生地街(鎮)主要領導組成。根據事件情況和工作需要,經區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同意,成員單位可作適當調整。必要時,邀請區人大法工委、區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街(鎮)參加。各成員單位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工作聯系等具體事宜。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4.1.2 區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應急響應。
(2)統一領導、指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確定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街(鎮)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負責聯系協調中央駐臨金融管理部門。
(4)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
(5)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相關街(鎮)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6)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個人債權,根據規定組織開展債權登記、甄別、兌付和落實應承擔的資金。
(7)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實施重組、關閉和破產事宜。
(8)根據國務院、省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別重大、較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9)根據需要向區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
4.1.3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收集、整理、分析有關信息資料。
(2)向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及風險處置進展情況;根據領導小組要求和授權向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3)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及相關街(鎮)落實應急措施。
(4)按照領導小組要求組織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會議;根據需要組織中央駐臨金融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協調政策,實施協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建議。
(7)組織有關部門和街(鎮)做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8)完成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4.1.4 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按照部門職責和有關政策規定制訂本部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金融突發事件處置中,各部門主要職責是:
(1)區委宣傳部依據新聞發布工作預案,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宣傳口徑,組織媒體及時發布有關部門提供的權威信息;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組織記者采訪,正確引導輿論;加強媒體輿情管控與引導。
(2)區網信中心加強媒體輿情管控與引導,尤其是網絡媒體管理和網絡輿情監控與引導,組織網絡媒體發布權威信息,封堵和刪除有害信息。
(3)區信訪局負責協調做好涉及金融突發事件的信訪疏導工作,維護信訪秩序。
(4)區委政法委要協調有關方面依法妥善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維護地區社會穩定。
(5)區財政局負責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對確實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及時撥付財政資金,或代區政府出具專項借款承諾書,在權限范圍內對風險機構給予稅費優惠政策。
(6)區司法局負責為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與服務,及區政府有關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7)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助區政府領導進行組織指揮;負責做好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8)羅莊公安分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部門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協助維護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運行秩序;做好維護金融穩定相關工作。
4.1.5 其他有關部門和街(鎮)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街(鎮)應根據本部門、本級政府職責規定和區政府要求,配合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4.2 街(鎮)指揮體系和責任
街(鎮)應當制定本地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參照區政府建立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級政府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并明確職責。
第五章 預防預警
5.1 預防預警機制
5.1.1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形勢判斷或有關部門建議,組織召開其他政府部門參加的金融運行、金融風險分析會議,必要時請區政府領導參加。
5.1.2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要建立健全覆蓋所監管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重大問題、敏感問題定性和定量監測預警體系,加強跟蹤、調查、分析,并根據上級授權或本系統應急預案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區政府。
5.2 預防預警行動
5.2.1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將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在事發2小時內向區政府提出預警報告。
5.2.2各部門應對本部門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演練和維護,不斷修改和完善本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章 應急響應
6.1 先期處置
6.1.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對,妥善保護相關的資料、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應當組織涉及該事件的人員配合做好調查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做好上報工作。
6.1.2接到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后,事發地街(鎮)及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并根據情況和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6.2 一、二級響應(適用I級、Ⅱ級事件)
6.2.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部署進行應急處置。
6.2.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報請省、市政府應急處置,或者根據省、市政府部署進行應急處置。
6.2.3區領導小組組織區有關部門及其他事件涉及單位按照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處置方案部署,積極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3 三級響應(適用Ⅲ級事件)
6.3.1響應程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根據職責,立即啟動本部門預案應急響應,開展本系統內應急處置工作。
(2)有關部門和事發街(鎮)迅速核實情況,確認為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的,及時報請區政府作出處置決定。
(3)區政府根據報請和對風險的判斷,授權區領導小組進行處置,必要時上報市政府請求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區領導小組決定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
6.3.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部門啟動本部門預案應急響應后,在職責范圍內指導、組織和實施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區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準或經區政府審查后上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處置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金融突發事件基本情況、性質與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區領導小組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顧問組,分別負責各個專業范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區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5)區有關部門、及其他事件涉及單位應按照區政府要求、上級授權和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3.3 落實措施
(1)處置方案經區政府或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2)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報請市領導小組協調人民銀行臨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在辦理再貸款發放手續上給予協助,并對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風險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由相關監管部門按法定程序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依法應當清算的,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護現場秩序的,由街(鎮)負責,羅莊公安分局指導和協調事發地派出所執行。對債權人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區政府及駐臨金融監管機構負責。
6.4 四級響應(適用Ⅳ級事件)
6.4.1由街(鎮)和事件所涉及部門派出機構啟動預案應急響應進行處置。街(鎮)負責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
6.4.2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協調。
6.5 終止響應
區政府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適時組織對負責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工作進行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及時決定終止響應程序。
6.6 信息報送
6.6.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事件發生單位應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報告,同時報告當地政府。
6.6.2當地政府在匯總分析各部門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作出判斷,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報上一級政府。
6.6.3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政府按有關規定上報市政府并抄報中央駐臨有關職能部門。
6.6.4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發生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第七章 后期處置
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7.1.1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賬目及其他重要資料予以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
7.1.2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7.1.3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2 評估與總結
7.2.1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金融管理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7.2.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并向區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區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7.2.3區金融管理部門應針對事件發生與處置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2.4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和街(鎮)應針對協同處置事件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7.3 獎勵與處理
7.3.1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3.2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單位,區政府追究或建議追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7.4 檢查與審計
7.4.1政府審計機關依照職責權限,依法對事件處置動用的地方公共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4.2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駐臨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章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1.1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通信穩定暢通。
8.1.2各成員單位與事發地政府應保持必要聯系。
8.1.3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區政府有關部門及事發地街(鎮)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8.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保密規定。
8.2 文電運轉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街(鎮)應確保文電運轉迅速、準確、高效,不得延誤和出現錯漏。
8.3 技術保障
8.3.1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8.3.2核心賬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8.3.3要害崗位應至少有2名人員備用和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正常運行。
8.3.4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確保重要資料的保密安全。
8.5 人力與組織保障
8.5.1區政府各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和各街(鎮)應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應急工作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第九章 宣傳培訓和演練
9.1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部門和各街(鎮)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訓有關人員,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提高監管水平,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9.2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街(鎮)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第十章 附 則
10.1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各街(鎮)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門、本系統、本轄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0.2 金融突發事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應規定和程序辦理。
10.3 本預案由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10.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