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9〕19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區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提高區屬國有企業投資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國有企業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區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羅莊區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行為主要包括:
(一)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
(二)無形資產投資:購買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
(三)長期股權投資;投資設立權屬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權屬企業追加投資等;
(四)金融投資:投資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以及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等。
第四條 區國資中心對企業投資行為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負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審批和投資項目決策、實施的監督管理;
(三)對企業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重大投資項目實行稽查、審計、后評價等動態監督;
(四)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行為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決策、實施和后評價,并承擔投資風險;
(三)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加強投資管理;
(四)對所出資企業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六條 企業監事會、財務總監應當加強對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督,并及時向區國資中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條 企業投資行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不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利益;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
(三)有利于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資規模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
(六)進行充分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率不低于省內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所確定的,并經區國資中心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九條 企業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條 企業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年度投資計劃。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二)主要投資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合資方概況、投資預期效益、實施期限及年度投資進度安排等。
主要投資項目是指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由董事會(未建立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下同)研究的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董事會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及其說明由區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核準。
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單項資本性(股權、產權)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由區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1000萬元-5000萬元,由董事會決定后報區國資中心審批;1000萬元以下的由董事會決定后報國資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以競買方式購買境內資源類企業資產或股權的主業投資項目,由董事會決定。企業應當在購買前將董事會決議等有關材料報區國資中心。
企業應當在購買完成后30日內向區國資中心報告購買情況。區國資中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受讓的資源類資產或股權進行評估。對該類投資行為和以直接協議方式購買資源類企業資產或股權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備案。資產評估的基準日為購買行為完成日的上月末。
本辦法所稱資源,專指能源礦產和金屬礦產資源。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另有規定外,企業投資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區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核準:
(一)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的投資項目;
(二)非主業投資項目;
(三)區外、境外投資項目;
(四)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項目;
(五)參股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除需由區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外,企業其他投資項目一律在實施前報區國資中心備案。
對備案的投資項目,除對存在問題的進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復。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的核準程序是:
(一)企業應在董事會討論并作出投資項目決議后,向區國資中心報送關于該投資項目的請示和相關材料。
(二)區國資中心對企業報送的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審核后,報區政府作出予以核準或者否決的書面決定。
對影響企業發展方向的重大投資項目,必要時區國資中心另行委托專家審議論證。
第十七條 企業辦理投資項目的核準或者備案,應當向區國資中心報送下列材料:
(一)核準項目的申請文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等),或者備案項目的《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三)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四)投資項目的法律意見書;
(五)投資合作方有關情況的說明、證明文件;
(六)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七)其他文件材料。
區國資中心委派財務總監的,還應當附財務總監對投資項目的審核意見。
其中指揮部牽頭招商引資項目需區屬國有企業參與的,需要先由指揮部向區政府提出書面建議,區政府認為確需區屬國有企業參與的,指示區屬國有企業盡職調查,按本辦法規定報送材料,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八條 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投資決定的決議后3個工作日內報區國資中心。區國資中心應當在請示事項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需由區政府批準的事項,區國資中心應當在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區國資中心根據需要委托咨詢評估、進行專家論證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時間不計在上述期限之內。
第十九條 核準后的投資項目,一年內未實施或未開工建設的,企業應向區國資中心申請延期或者注銷。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文件自行作廢。
第二十條 企業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的,經查實,區國資中心申請區政府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區國資中心工作人員對企業報送的有關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未經區國資中心批準不得從事金融投資。投資類企業批準從事證券、期貨、委托理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要按照國家規定規范運作,適度控制規模,防范投資風險。
第二十二條 未經區國資中心同意,企業不得與企業的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不得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和計劃外投資,嚴格控制三級及三級以下子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未經區國資中心批準,企業不得放棄對主業內所出資企業的增資權。
第二十四條 應由區國資中心報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在未獲核準前,企業除進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不得組織實施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二十五條 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區國資中心書面報告:
(一)對投資額、資金來源等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
(二)對股權比例進行重大調整,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三)投資額超出投資預算20%以上的;
(四)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情況的;
(五)需要向區國資中心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區國資中心要求對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報送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區國資中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企業要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將重大投資項目的后評價結果報區國資中心備案。
區國資中心負責指導、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必要時直接組織有關機構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并報區國資中心備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負責投資管理的機構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權限;
(二)投資行為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
(三)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管理;
(四)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
(五)項目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
(六)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范與重大投資行為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七)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條 區國資中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實施及后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企業不辦理和不按規定辦理投資計劃、投資項目的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限期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參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其重要子企業的重大投資行為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區屬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投資管理,由國有產權代表依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