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9〕20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實際控制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制定和修改章程,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融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出借資金,國有產(股)權變動,大額捐贈,資產評估,以及解散、清算、申請破產等。
第四條 區屬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企業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項內容
第五條 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重大事項分為請示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六條 請示事項應當經區政府或者區國資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下列事項為請示事項:
(一)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清算、申請破產;
(二)區屬國有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區屬國有企業發行債券;
(四)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國有產權(含持有的國有產權)轉讓、股權結構調整、增資擴股等產權、股權變動事項;
(五)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或者向其出借資金;
(六)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單項資本性(股權、產權)
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
(七)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對外捐贈或者贊助單筆達到2萬元以上、年度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
(八)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需報國務院、省政府核準備案的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及其他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九)區屬國有企業投資注冊新企業;
(十)區屬國有企業制定、修改企業章程;
(十一)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涉及本條第(一)、(四)項所列事項和其他經區政府、區國資中心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十二)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改變主營業務;
(十三)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有重大影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區政府規定應當報區國資中心批準的事項;區屬國有文化類產業重大事項,由區國資中心與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區屬國有企業報區國資中心的請示事項中,以下事項由區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核批準:
(一)第(一)、(二)、(三)、(四)、(五)、(八)項所列事項,報區政府審核批準;
(二)第(六)項所列事項投資額1000萬元—5000萬元由國資中心審批,5000萬元以上由國資中心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八條 下列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區屬國有企業戰略發展規劃,年度投融資計劃及上年度投融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區屬國有企業需報區級政府部門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
(三)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情況,包括機器設備、房產、運輸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
(四)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導致股權、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經營資質被吊銷等相關事項;
(五)區屬國有企業的子企業投資注冊新企業;
(六)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單項資本性(股權、產權)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
(七)區國資中心及區屬國有企業認為應當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嚴格限制以下事項:
(一)為區國資系統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或者向其出借資金;
(二)主營業務以外股權投資、出資成立三級及以下層級子企業;
(三)期貨投資、證券投資(股票一級市場申購和固定收益產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資(套期保值除外)。但對于取得相關許可并以期貨、證券、金融衍生品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以在許可業務范圍內進行相關投資。
第三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條 企業是各類重大事項活動的主體,董事會對本企業重大事項決策負責。
企業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健全企業黨組織議事決策機制,“三重一大”事項需由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進行決策。
企業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作為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主體,要按照企業章程規定和議事規則履行決策程序,決策時其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決策會議要形成規范的會議記錄,完整記載各位參會人員發表的意見和表決的情況。企業中董事會等決策機構進行決策時,監事會應當列席會議。
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就本辦法規定的重大事項召開決策機構會議(董事會、股東會、黨政辦公會等),涉及本辦法規定的請示事項應當經本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必要時區國資中心可以要求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提交法律顧問簽名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規定的請示事項以“請示”書面文件形式上報,備案事項以“報告”書面文件形式上報,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報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發的請示或者報告,并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董事、股東代表等親筆簽名的決策機構會議決議;
(三)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八)、(十二)項所列重大事項的,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企業論證報告;
(四)相關情況說明,包括與所報重大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法律意見書、專家論證意見或者中介機構的評估意見、合資合作方情況介紹等;
(五)區國資中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其中指揮部牽頭招商引資項目需區屬國有企業參與的,需要先由指揮部向區政府提出書面建議,區政府認為確需區屬國有企業參與的,指示區屬國有企業盡職調查,按本辦法規定報送材料,履行相關程序。
區屬國有企業上報的材料中,應當針對重大事項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保證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實。區國資中心認為報送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區屬國有企業補齊。
第十三條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請示事項,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決策機構會議做出決議后3個工作日內報區國資中心。區國資中心應當在請示事項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需由區政府批準的事項,區國資中心應當在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區政府批準。
區國資中心根據需要委托咨詢評估、進行專家論證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時間不計在上述期限之內。
第十四條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備案事項,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本企業決策機構做出決議或者事件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區國資中心。區國資中心對備案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上報材料齊備之日起5個工作日予以回復,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
第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及備案事項經區國資中心或者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由區國資中心委派監事會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但由其他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實際控制各級子企業,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四)、(十一)項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區國資中心請示。其他重大事項的有關決策會議區國資中心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決議或者批復文件應當抄報區國資中心。
第十七條區國資中心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在參加國有參股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股東會、董事會前,應當就重大事項內容向區政府進行請示匯報,并按照區政府的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決策結果。
第四章 重大事項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決策工作制度,堅持集體研究,依法決策,并按有關規定將重大事項告知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
第十九條 對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和實施情況,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應當依法實施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進行糾正,并及時向區國資中心報告。
第二十條區國資中心對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獎懲和任用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董事、監事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扣減年薪、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分;情節嚴重的通過法定程序降職、免職或者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對應報事項未按規定請示、備案的;
(二)在請示、報告中謊報或者隱瞞重要情況,嚴重影響區政府、區國資中心決策的;
(三)有損害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區屬國有企業及其子企業應當將本辦法規定的請示和報告區國資中心的事項,在公司章程或者有關決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業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公司,應當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及相關行業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區屬國有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對其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