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9〕49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羅莊經濟開發區:
《羅莊區區級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羅莊區區級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級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推動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省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我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自2020年起,每年不少于100萬元。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績效、專款專用、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和市場化操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文化旅游發展投入機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包括財政補助、獎勵等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具體使用范圍:
(一)文化旅游品牌推廣與宣傳促銷經費。
1.文化旅游宣傳推介活動經費。用于旅游宣傳推介活動的策劃設計及組織舉辦等方面的費用。
2.文化旅游節慶、會展活動經費。用于策劃、組織舉辦旅游節慶、會展活動的費用。
3.文化旅游宣傳品制作經費。用于制作文化旅游音像制品、文化旅游宣傳畫冊、旅游紀念品、文化旅游宣傳資料等費用。
4.媒體宣傳經費。用于宣傳本區整體文化旅游形象或介紹新的文化旅游產品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包括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媒體廣告宣傳。
5.參展促銷經費。用于參加各相關旅游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時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交通食宿費及公雜費等費用。
(二)文化旅游產業規劃編制與項目招商推介費用。包括旅游規劃編制和旅游項目的策劃、設計、論證,旅游資源調查及規劃實施,重點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旅游線路、精品旅游資源開發等所發生的前期規劃、論證,對規劃中所確定的重點旅游項目進行包裝設計、赴外舉辦或參加項目招商推介會等費用。
(三)文化旅游產業促進與扶持補助。
1.重點旅游項目建設扶持補助。包括對培育打造的鄉村旅游集群片區、精品旅游小鎮、旅游新業態及其他重點旅游項目的扶持補助。
2.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扶持補助。包括對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大型文化旅游廣告牌、旅游交通指示牌、游客服務中心、旅游咨詢體驗服務中心(商品中心)和景區內道路、橋梁、游步道、導覽系統、停車場、碼頭、旅游廁所、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方面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補助。
3.文化旅游品牌創建扶持補助。包括對國家A級旅游景區、星級 旅游飯店、省A級旅行社、省級文化主題飯店、精品飯店、精品民宿、優秀旅游商品等方面旅游品牌創建的扶持補助。
(四)文化旅游考察學習與旅游培訓費用。
1.外出考察學習交流費。組織有關部門、街鎮、社區(村)及有關涉旅企業負責人外出考察學習交流的費用。
2.文化旅游行業從業者培訓經費。對有關部門、鄉鎮(辦)、社區(村)及旅游景區(點)、星級飯店、旅行社等相關涉旅企業開展人員培訓的相關費用。
(五)區委、區政府安排的與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相關的重大工作及其他符合我區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的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區財政局、區文化和旅游局是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資金的審核、批復和監督。
第八條 凡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單位,需向區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文化和旅游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在考核年度內若發生安全生產“一票否決”事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旅游企業或單位,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區財政局和區文化和旅游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項目管理混亂、資金浪費嚴重、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將停止撥款,并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區文化和旅游局在預算年度結束后牽頭對項目的完成程度、資金使用情況、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績效考評,區財政局適時開展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績效考評,并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預算年度確定專項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同級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