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事項名稱及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辦理法律服務類行政處罰案件:1.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的處罰;2.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處罰;3.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二、辦理依據
1.《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36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46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55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承辦機構
羅莊區司法局
四、辦理基本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辦理時限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有明確辦理時限的必須明確辦理時限)
六、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復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向區司法局提出行政復議;向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部門:羅莊區司法局辦公室
地址:羅莊區教育巷財稅大廈
投訴電話:0539-8243452
信函投訴:羅莊區司法局辦公室 郵編: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