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事項名稱
對建筑市場類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二條
三、受理機構
建設工程管理科
四、審批機關:
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規定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七、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一)對住建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力;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權力;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因住建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三)對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權力。
(四)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八、辦理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與執行---結案
九、辦理時限: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30日。
十、監督方式:
投訴舉報受理電話:8345099
十一、責任追究: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