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合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法律依據及違法責任 |
風險等級 |
合規建議 |
指導部門 |
1 |
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 |
各單位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
區財政局 |
2 |
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 |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
區財政局 |
3 |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
★★ |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
區財政局 |
4 |
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需遵守相關規定。 |
1. 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 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 3. 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 4. 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 5. 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例如: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財務風險控制未達到規定要求;籌集和運用資金不符合規定要求等。 如:某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 |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2號) 第六十二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 第六十一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一)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二)財務風險控制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三)籌集和運用資金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四)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的;(五)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形成賬外資產的;(六)不按規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的;(七)不按規定確認經營收益的;(八)不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提留準備金、分配利潤的;(九)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源的;(十)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十一)不按規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十二)其他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
★★ |
1. 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聽取財政部門意見建議,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 2. 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按時提供,及時更新; 3. 遵守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資產財務管理各個事項要合規達標,遵行規定流程。 |
區財政局 |
5 |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
代理記賬機構僅在行政審批局領取營業執照,未到財政部門領取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如:某代理記賬機構未領取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就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第三條:“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
★★ |
代理記賬機構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領取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 |
區財政局 |
6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法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1月國務院令第658號) 第六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 |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
區財政局 |
7 |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供應商未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法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1月國務院令第658號) 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
★★ |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供應商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
區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