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的通知(現行有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
魯環發〔2025〕18號
SDPR-2025-026001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實現環評分級管理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能力更相適應,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高質高效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要求,省生態環境廳對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作出優化調整。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生態環境部負責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列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
二、除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含國家級及省級園區對應管理機構,下同)環評審批實際承接能力,科學合理確定其審批項目范圍,原則上僅可將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不得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
三、本通知發布前,按照原審批權限已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由受理單位繼續完成審批工作。本通知發布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審批權限,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本通知印發前,我省其他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印發后,法律、法規、規章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