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省級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的設立、運行和管理,保障糧食收購信貸資金安全,促進糧食市場穩定,我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印發了《山東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魯糧發〔2025〕2號),現對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國家政策要求。近年來,國家多次強調要完善糧食收購融資機制,鼓勵通過信用保證基金等方式拓寬糧食企業融資渠道,確保糧食收購資金足額供應。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糧食產業經濟的意見》(國辦發〔2017〕78號),提出“建立健全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融資擔保機制,降低銀行信貸風險”。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要求“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推出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
(二)糧食流通需要。糧食收購是保障種糧農民利益和糧食市場穩定的關鍵環節,但部分糧食企業可提供的抵押資產少、價值低且缺乏流轉市場,導致一定程度上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影響收購效率。長期以來,國家堅持從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出發,在糧食收購活動中要求“及時結算農民交售糧食的價款,不得向農民‘打白條’”。2021年出臺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隨著糧食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在確保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的基礎上,更需要建立健全收購資金籌集方式,多渠道保障農民“糧出手,錢到手”,真正保護好種糧農民的利益,助力鄉村振興齊魯樣板建設。
(三)充分借鑒經驗。2021年,我省首次出臺《山東省糧食收購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為糧食企業市場化收購提供融資增信服務,經過三年平穩運行,經驗豐富,成效顯著;同時,全國13個糧食主產省及部分非主產省相應建立了信用保證基金,為本次制度優化提供了實踐參考。我省在借鑒外省經驗、穩步由點帶面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建立了省市縣三級信用保證基金制度。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21支信用保證基金,其中省級1支(新舊銜接中)、市級3支、縣級17支,2024年為近百戶企業放貸35億元,有效支持了糧食收購。
二、調整內容
較2021年《辦法》,本次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農發行山東省分行聯合發文,有較多創新與突破,更加貼合糧食企業實際需求,支持力度更大,監管也更嚴格。主要變化內容包括:一是完善管理體制。將原基金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明確人員,共9人組成,過半數同意即形成決策意見,省基金辦設在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具體執行。二是增加開放次數。首期基金在啟動運行時設置90天的集中募集期,隨后的封閉期內不得進出,以保持基金規模穩定。本期為除首次募集外,每年夏糧、秋糧集中收購期開始前的兩個月均開放募集,接受糧食企業加入。三是新增退出條件。企業實繳基金后,如未通過資格審批、未簽訂管理協議、未能取得貸款等三種情況的,可立即申請退款。同時規定在不影響最終清算結果的情況下,企業可分期退出等。四是增加結零要求。為避免企業收購糧食后儲存時間過長、價格風險過大,參考農發行雙結零經驗,要求上一糧食年度發放的貸款,在下一年度糧食集中收購期開始前必須歸還,實現庫存和貸款雙結零,以防范出現較大經營風險。五是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出現重大失職時扣減當年應提取管理費的80%等。六是延長有效時間。基金存續期由原3年增加到規范性文件的最長有效期5年,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主要內容
共七章四十八條。第一章總則,定義基金及其管理機制,明確各方權責;第二章設立,明確總規模上限4億元,細化企業參與基金的程序;第三章貸款,明確貸款申請流程以及貸款資金、庫存監管、風險防范等方面內容;第四章代償、追繳及損失認定,明確有關程序,對代償順序和不予代償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第五章退出與獎懲機制;第六章財務管理,明確基金賬戶、賬務、管理費等方面內容,并確定了基金終止運行程序;第七章是附則,明確文件有效期、解釋權等。
四、施行日期
考慮到該辦法是在前期基礎上修訂并重新印發的,且夏糧收購在即,為盡快發揮作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6月4日
來源:信用中國(山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