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實施細則》經廳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4月21日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實施細則
1總則
1.1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1.2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1.2.1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1.2.2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1.2.3依法取得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采油(氣)的企業,經營采出油氣的。
1.3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方式包括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商店、有儲存經營(儲存設施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有儲存經營(儲存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加油站、倉儲經營。
1.4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執行新的規定。
2發證機關
2.1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2.2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2.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2.3.1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2.3.2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3.3經營汽油、柴油加油站的企業;
2.3.4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2.3.5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2.3.6危險化學品設計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經營企業。
2.4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2.3條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2.5市級和縣級發證機關統稱發證機關。
3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3.1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3.1.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18265)、《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15603)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3.1.2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3.1.3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3.1.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3.1.5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3.2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3.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收發記錄的保持期限不得小于1年。
3.3申請人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的,除符合本辦法3.1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3.3.1新設立的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或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3.3.2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3.3.3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商店除外);
3.3.4危險化學品設計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3.3.5危險化學品設計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實現信息化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具備與應急管理部門實現互聯互通的條件。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3.3.1、3.3.2、3.3.3、3.3.4、3.3.5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4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4.1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2企業依據第3章規定,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4.2.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4.2.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4.2.3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命文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2.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4.2.5依法取得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制件;
4.2.6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證明材料;
4.2.7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證明、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等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部門內部核查等方式查詢核驗企業信息的可以免于提交紙質材料。
4.3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4.3.1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4.3.2安全評價報告(危險化學品商店除外);
4.3.3危險化學品設計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提交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涉及多種經營方式的申請人,可只提交一次申請,取一張許可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不得超越發證機關的地域管轄范圍。
4.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4.4.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4.4.2有氣瓶充裝作業的,應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4.4.3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應依法取得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
4.5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4.2、4.3規定的文件、資料。
4.6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4.6.1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4.6.2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制件;
4.6.3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4.6.4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提交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4.7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無儲存經營企業變更許可范圍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4.8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
4.9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經營方式、許可范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5發證機關受理
發證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5.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5.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5.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5.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限定期限內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5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6審查與發證
6.1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發證機關應當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參與,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的,應當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6.2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字。
6.3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7經營許可證書
7.1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經營許可證電子證照與紙質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7.1.1企業名稱;
7.1.2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7.1.3企業法定代表人;
7.1.4經營方式:〔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商店、有儲存經營(儲存設施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有儲存經營(儲存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加油站、倉儲經營〕;
7.1.5許可范圍(涉及多種經營方式的,應分別載明經營方式及其相應的許可范圍);
7.1.6設計儲量(無儲存經營除外);
7.1.7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7.1.8證書編號:
發證機關應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系統對經營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7.1.9發證機關;
7.1.10有效期延續情況。
7.2經營許可證的式樣由應急管理部制定,由各發證機關按照應急管理部制定的樣式自行印制。
7.3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7.4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
7.5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8安全評價
8.1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危險化學品商店除外),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企業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過6個月。
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
8.2經營許可證的初次申請、延期申請和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變更申請,企業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全面評價。
企業新申請經營許可證或者延期換證時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全廠進行安全評價。企業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變更經營許可證的,評價范圍應當包含建設項目的依托或利舊部分。
8.3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審查書中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評價報告中所有評價應明確結論,最終結論明確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帶任何前置條件。
9監督管理
9.1縣級以上(含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2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9.3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9.4發證機關應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9.5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等共享經營許可證的發放信息。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或當地政府)網站發布公告。
10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10.1關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
本細則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對于已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的必須提供;對于新任職不滿6個月尚未取得合格證的,可提供任職證明文件,但必須承諾任職6個月內通過考核并取證備查。
10.2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限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采取不予行政許可、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等措施。企業問題和隱患整改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10.3有效期屆滿前提請延期的期限
企業未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且存在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企業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執法頻次。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由發證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責令停止經營活動,限期補辦延期手續,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1附則
11.1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11.2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包括危險化學品商店、加油站、有儲存經營企業(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有儲存經營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倉儲經營企業。
11.3危險化學品商店是指滿足《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中危險化學品商店標準的企業。
11.4倉儲經營企業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儲存、周轉等服務的企業。
11.5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11.6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