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中小學校大宗食材采購管理,從源頭嚴控食材質量,保障學校食品安全與學生營養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學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購驗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體藝廳函〔2025〕30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向學生提供供餐服務的各類學校食堂或有關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小學、初中、特殊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開辦的自主經營食堂、委托經營食堂,以及為上述學校提供供餐服務的校外配餐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宗食材是指中小學校使用量較大的米、面、油、水(海)產品、生鮮肉、蛋類、豆制品、調味品等食材。
第四條 中小學校大宗食材采購應遵循“統一組織、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安全第一”的原則。食材采購優先選用新鮮時令蔬果、鮮肉,嚴控過度加工食品使用,減少食品添加劑使用,切實保障食材質量安全與營養均衡。
第五條 中小學校大宗食材采購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教育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大宗食材采購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采購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動大宗食材集中采購,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公開遴選大宗食材供貨企業,并與入圍供貨企業訂立采購框架協議,不得將采購責任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接。
第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原則上每年定期完成下一年度大宗食材采購工作,每一輪招標投標服務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第八條 學校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遴選的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中,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聽取學校膳食委員會、中小學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或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通過比價等方式選定具體食材的具體供貨企業。同類食材不同供貨企業食材價格相同的,鼓勵學校在中標供貨企業中輪流采購,一般一個月可輪換一次。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公益性大宗食材采購數字化平臺,統一食材采購、供應、驗收等流程,實現索證索票信息化、無紙化,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三章 采購范圍與價格
第十條 用于中小學校的大宗食材應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統一采購,且每類食材遴選的供貨企業不少于3家。
第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將新鮮蔬菜、水果、干貨等食材納入統一采購范圍,實施集中帶量采購,提高食材質量,降低采購成本。
第十二條 對于米、面、油等價格變動頻率、幅度不大的食材,學校可在中標價內結合采購量與供貨企業商定采購價格。
第十三條 對于蔬菜等價格波動大的食材,學校應建立價格比選機制,定期與大型農貿市場或主流電子商務平臺價格進行比對,及時調整采購價格。同類、同品質蔬菜要重點考慮價格因素。
第十四條 對于未實施集中統一采購的食材,學校應選擇不少于3家供貨企業進行比價,確保采購價格合理。
第四章 供貨企業遴選與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用公開遴選的方式選擇供貨企業。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指定供貨企業,不得在學校與供貨企業之間增設營利性機構從事食材的配送、檢驗檢疫等服務。堅決防止縣域內獨家企業向學校供應大宗食材。
第十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完善大宗食材供貨企業資質評審制度,堅決防止招標中的圍標、串標,借用資質等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認真審核投標文件,核查IP地址、MAC地址等電子投標痕跡。
第十九條 鼓勵采用全流程電子公開遴選,使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線上操作,減少人為接觸。要建立招標代理機構退出機制,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弄虛作假、審核把關不嚴等行為的,將其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得在縣域內教育系統代理招標業務。
第二十條 遴選的供貨企業應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產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具備學校食堂采購所需大宗食材的供應能力,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
第二十一條 供貨企業及相關食品生產企業在近3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實食品安全輿情事件;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二條 供貨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配送,保證食品安全并接受采購單位和學校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 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三條 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學校與供貨企業簽訂供貨合同,供貨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簽訂的供貨合同需標的明確具體、價格與支付條款清晰、違約與退出責任詳細可操作、食品安全責任歸屬明確、配送流程與驗收標準清晰,結構邏輯嚴密、條款完備、簽字蓋章齊全。
第二十五條 每一學年,由學校對供貨企業實施學年度評價,應制定詳細的考核辦法、退出機制和應急預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開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在供貨過程中若發現假冒偽劣、不合格食材等問題嚴重的,因所供應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終止與相應學校簽訂的合同并追究供貨企業造成的損失及法律責任,學校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列入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不良記錄清單。
第六章 驗收與庫存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是大宗食材驗收的責任主體,應嚴格落實“雙人或多人聯檢”查驗并定期輪換制度。每次大宗食材驗收應不少于2人,食品安全員與校領導班子成員或中層干部參與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字,鼓勵廚師參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初,學校應向廣大學生家長發布倡議書,積極吸納有意愿的學生家長等志愿者參與大宗食材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驗收不合格情形的,應當當場予以退回或銷毀,并如實填寫退回或銷毀記錄,保留可追溯的退回或銷毀影像資料等。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驗收人員應及時向校長或食品安全總監報告,并由學校及時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縣域內有序推進智慧食堂建設,加快實現大宗食材驗收智慧化監管。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查驗、索取并留存檢疫檢驗證明等材料和購物憑證,并確保票據合法合規、來源可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條 大宗食材購物發票、合同等應交財務部門登記入賬,并按財務票據保管要求歸檔管理。大宗食材索證索票及存檔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所有大宗食材以及當日進當日出的新鮮蔬菜、水果等,均應登記入庫,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學校應做好大宗食材出入庫登記,建立庫存物資明細賬,確保來源可追去向可查。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有效、完整公開大宗食材統一采購的招標信息、中標結果、供貨企業名錄、食材品類、價格(或定價機制)等關鍵信息,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及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每月定期公開大宗食材使用的品類、價格、數量,以及供貨企業等信息,接受師生家長及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檢查中標企業履約情況,嚴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規行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學校評價情況,建立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不良記錄清單,落實綜合評價和退出機制。對出現違規行為或評價不合格的企業要堅決清退。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并更新大宗食材供貨企業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和更新的大宗食材供貨企業名單,結合其信用風險等級開展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跨市或縣域辦學的集團化學校,可任選一地招標確定的供貨企業采購食材。
第四十條 校外配餐單位配建蔬菜、養殖等自營基地的,自營基地可參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大宗食材招標,中標后可向學校食堂或校外配餐單位供應食材。跨市或縣域經營的校外配餐單位,可任選一地招標確定的供貨企業采購食材。
第四十一條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