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0〕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10日
羅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污染,全面改善環境質量和群眾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全區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養區劃定依據和原則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5、《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二)禁養區劃定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和畜牧業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節約用地、發展適度規模養殖的原則;符合城鄉、土地、交通和旅游發展規劃的原則;流域、區域綜合考慮和總體協調的原則。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規劃布局劃定范圍:
1、羅莊區城市建成區(羅莊街道,盛莊街道)。
2、傅莊街道、冊山街道、高都街道、沂堂鎮、褚墩鎮、黃山鎮駐地建成區。
3、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區域和井群外包線以外500米范圍內。
4、沂河河道管理范圍外延200米范圍內。
三、養殖場(小區)建設要求
禁止養殖區內,嚴禁新批準,新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已有養殖場、養殖小區要逐步進行搬遷、清理取締,搬遷、清理取締前,應配套相關設施設備,確保排放物符合《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他區域,已建成的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配建糞污處理設施,排放物應符合《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不達標準的由所在鎮街、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達不到標準的限期關閉或搬遷。從事畜禽養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及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立項、環境影響評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使用,其畜禽廢棄物綜合處理利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生產能力。
禁養區外養殖場戶應提升改造現有的養殖圈舍及配套設施設備,實施雨污分流、干濕分離,加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力度,逐步實現規模化、標準化養殖,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不達標,拒不整改或不具備整改條件外排糞污造成污染的,應予以停養,由生態環境部門予以處罰,并限期關閉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增強主動意識,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研究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新建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對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區要積極落實糞污處理利用措施,積極推廣應用畜牧養殖新技術。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鎮街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的關停、搬遷工作,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復養現象的發生。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環境污染行為。畜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規模養殖場(小區)的合理選址布局和生態養殖技術。相關部門要做好養殖場(小區)備案、動物防疫條件監管、落實環評制度等。住建、發改、財政、國土、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本方案的實施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鎮街及區直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對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宣傳報道,對違法建設、治污設施不到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養殖場(小區)給予公開曝光;對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典型和生態循環養殖典型,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原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羅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羅政辦發〔2019〕43號)廢止。
附件:臨沂市羅莊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平面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