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14〕85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
羅莊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組建區政府法律顧問團,為區政府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有關高等院校專家學者和優秀法律工作者中公開擇優選拔,經考察、公示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政府聘任。法律顧問每屆聘期兩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優先續聘。
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和聯絡、工作分派、考核管理等具體事務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辦理。
第三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
(二)區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審查;
(三)區政府重大行政復議案件、行政應訴案件的研究、論證;
(四)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論證;
(五)重要合同、協議的審查、洽談;
(六)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法制宣傳工作的協助開展;
(七)區政府交辦或委托的訴訟及其他工作事項。
第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從事律師執業或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區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規則,熱心社會公共事業;
(四)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五)擔任法律顧問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享有如下權利:
(一)查閱有關文件及資料;
(二)應邀參加政府或部門召開的有關會議;
(三)獨立發表法律意見的權利;
(四)獲得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區政府法律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區政府有直接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區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按下列規定參與處理區政府的法律事務:
(一)普通法律事務,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法律顧問咨詢;
(二)疑難復雜法律事務,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召集法律顧問通過咨詢會、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成意見,或者直接由法律顧問向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三)區政府對外交往和談判及處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顧問的,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安排并通知相關人員參加,出具書面意見須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第八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分派法律事務時,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特長,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務。
根據工作需要,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法律工作者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聽取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建議,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泄漏因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區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區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六)應當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和臨時聘請專家人員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二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各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規范。
第十三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