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0〕35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市駐羅莊有關單位,區直有關事業單位: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羅莊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強化黨建引領,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實現區管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管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出資公司(以下簡稱企業)中,由區委、區政府審定,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區國資監管機構備案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任期考核與年度考核相銜接,考核結果與獎懲任免相掛鉤的考核制度。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現契約精神,合理確定考核指標、考核目標等內容,并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類考核原則。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等個性化特點,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分別設置考核指標和權重,分類定責考核。
(二)質量效益原則。突出發展質量和效益,引導企業降本增效、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提升價值創造能力和經濟活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三)可持續原則。強化對企業負責人著眼長遠發展,兼顧當期效益的考核導向,引導企業突出創新驅動,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轉型升級,放大國有資本功能,不斷提升企業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激勵約束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堅持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實現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并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參考。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指標
第五條根據企業在全區經濟發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業務特點,分類確定企業負責人考核內容。區管國有企業分為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以下稱商業一類企業);主業處于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或經營專營業務的商業類企業(以下稱商業二類企業);含有保障民生、服務社會功能的公共服務板塊的企業列為公益性質的企業。
第六條對不同功能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科學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商業一類企業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商業二類企業在考核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同時,加強對服務全區經濟戰略、社會民生以及政府交辦專項任務的考核。公益性企業突出成本控制、服務質量、營運業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保障能力等考核指標,引入社會評價。
第七條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個性化指標、限制性指標和創新性指標。實行百分制考核,基本指標和個性化指標基本分合計100分,根據指標增減變化情況,最多得分110分,最低得分90分(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限制性指標和獎勵指標不設基本分,直接在經營業績考核得分中進行加減。
第八條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總資產報酬率。基本指標權重分類確定:商業一類基本分60分,其中,利潤總額占30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5分、總資產報酬率15分;商業二類企業基本分50分,其中,利潤總額占20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5、總資產報酬率15分;公益性企業基本分40分,其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20分、總資產報酬率10分、利潤總額10分。
(一)利潤總額是指經審計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及科技創新投入,扣除通過變賣資產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
(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后的年末國有資本及權益/年初國有資本及權益×100%
(三)總資產報酬率是指企業報告期內獲得的投資報酬與資產總額之間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總資產報酬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資產總額×100%
第九條個性化指標是指根據企業類別及不同行業特點、發展階段,針對企業功能定位、重點工作、承擔政府專項任務等情況,設定5-10項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其中,商業二類企業重點體現企業功能定位和區政府交辦重大專項任務等內容;公益類企業重點體現企業在成本降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做出的貢獻等內容。
個性化指標權重分類確定:商業一類企業基本分40分,商業二類企業基本分50分,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二類企業基本分60分。
第十條限制性指標包括國有資本安全、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訪穩定、數據造假、企業負責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受到國家省市及區國資中心通報批評、督查事項等。
第十一條獎勵指標包括改革創新獎勵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獎勵。
第十二條對于承擔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轉型升級及承辦重大交辦事項等任務的,經企業申請,區國資監管機構可調整考核指標及考核權重。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區國資監管機構將不同企業承擔的特殊事項以及對考核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列入考核特殊事項管理清單,促進考核公開、規范。
第三章 考核目標及實施
第十四條任期考核以三年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周期。區國資中心確定任期考核目標,并在此基礎上分解落實年度目標。
第十五條企業報送考核目標應以考核期上一年的實際完成值為考核基準。原則上,考核目標不得低于考核基準值,年度間考核目標應體現與規劃目標趨勢一致、發展質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六條建立導向正確的計分機制,對超額完成任務的實行加分,對未完成任務的實行減分。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項基本指標中考核目標值和考核基準值的差異情況,設置基本指標調節系數,合理確定各項基本指標得分。考核目標值不低于考核基準值的,基本指標調節系數為1,考核目標值低于考核基準值的,根據降幅確定基本指標調節系數,分布區間在0.75—0.95之間,具體核定辦法見附件。
第十七條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提報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以考核基準值為依據,按照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結合發展規劃、宏觀經濟形勢、所處行業發展周期等實際情況,提出年度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有關說明材料報區國資監管機構。
(二)核定考核目標值。區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同類企業、統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全區經濟增長目標要求、企業實際情況,核定年度考核目標。考核期內,企業年度預算目標較考核目標偏離較大、影響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由區國資監管機構調整考核目標。
(三)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由區國資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考核雙方名稱,年度考核目標、個性化指標及計分辦法、考核獎懲、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年中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報區國資監管機構。區國資監管機構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和評估,并對執行情況明顯滯后的企業,適時提出預警和督促。
第十九條考核期內,企業所處行業周期性波動較大,主要產品價格等發生較大變化的,由企業依據所處行業價格變動情況及有關機構發布的價格指數等提出申請,區國資監管機構酌情調整考核目標。
第二十條建立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重大產品和服務質量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章 考核結果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按以下流程確認:
(一)年度考核期結束后3個月內,企業依據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和經營業績專項審計報告等,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和自我評價打分,形成經營業績分析報告報區國資監管機構。
(二)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經營業績專項報告,對企業自我評價打分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結果。
(三)區國資監管機構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區國資監管機構反映,由區國資監管機構予以復核。
第二十二條企業考核目標確定后,考核期內新發生影響經營業績的下列事項,區國資監管機構據實調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一)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任務;
(二)經核準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三)企業改革重組及會計政策調整事項;
(四)經區國資監管機構認定的結構調整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依據考核得分確定。年度考核得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得分之和。企業負責人任期、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高110分,最低90分(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并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重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換算的考核評價系數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第二十五條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核定年度考核評價系數。考核評價系數最高為2。具體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考核分數為100分以下時:
年度考核評價系數=1.6×(考核分數-90)/10,分布區間為0至1.6。
(二)考核分數為100分及以上時:
年度考核評價系數=1.6+0.4×(考核分數-100)/(最高考核評價系數起點分數-100),分布區間為1.6至2。
最高考核評價系數起點分數由區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企業年度效益總體增長和年度考核最高分數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實施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按月預發放制度。區國資監管機構依據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預評估情況,按對應績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預發。年度考核結果確認后,對績效年薪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七條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區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或追索扣回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會計法、會計準則等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虛報、瞞報財務狀況,以及在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計等監督檢查中發現業績不實的。
(二)企業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案件等,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發現資產質量、效益狀況等存在不實事項的,應在到任半年內向區國資監管機構提出,經審核確認后,相應調整考核目標值,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扣減原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追究相應責任;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新任企業負責人應繼續執行原經營業績責任書相關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考核期內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以及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的,經企業申請,區國資監管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處于特殊發展階段的企業,根據企業功能定位、改革目標和發展戰略,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確定。
第三十一條區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控股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中,由區委任命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起施行。
附件: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2、經營業績考核限制性指標和創新獎勵指標計分標準
附件1: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辦法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個性化指標得分-限制性指標扣分+創新獎勵指標加分
一、基本指標計分。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總資產報酬率。商業一類企業基本指標基本分60分,商業二類企業基本指標基本分50分,公益性企業基本指標基本分40分。
(一)確定基本指標考核得分。根據企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員工人數劃分四個檔次,分檔計算基本指標考核得分。
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資產總額1億元以上、員工人數500人以上的企業(滿足以上兩項指標),完成利潤總額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1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增加(減少)0.1分;完成其他各項基本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0.1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加(減)0.1分。
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資產總額5000萬元—1億元、員工人數300—500人的企業(滿足以上兩項指標),完成利潤總額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1.5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加(減)0.1分;完成其他各項基本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0.2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加(減)0.1分。
營業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的、資產總額1000萬元—5000萬元、員工人數60—300人的企業(滿足以上兩項指標),完成利潤總額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2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加(減)0.1分;完成其他各項基本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0.25個百分點,對應的考核分數加(減)0.1分。
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員工人數60人以下的企業(滿足以上兩項指標),完成利潤總額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2.5個百分點,對應考核分數加(減)0.1分;完成其他各項基本指標得基本分,較目標值每再增加(減少)0.3個百分點,對應的考核分數加(減)0.1分。
基本指標分值區間表
|
商業一類(60分) |
商業二類(50分) |
公益類(40分) |
基本分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基本分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基本分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利潤 總額 |
30 |
33 |
27 |
20 |
22 |
18 |
10 |
11 |
9 |
|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
15 |
16.5 |
13.5 |
15 |
16.5 |
13.5 |
20 |
22 |
18 |
|
總資產報酬率 |
15 |
16.5 |
13.5 |
15 |
16.5 |
13.5 |
10 |
11 |
9 |
|
(二)設置基本指標調節系數確定基本指標最終得分。根據基本指標中考核目標值與考核基準值的差距,合理確定基本指標調節系數,根據系數確定基本指標最終得分。
考核目標值不低于考核基準值的,基本指標調節系數為1,基本指標得分即為最終得分;
考核目標值低于考核基準值的,按下述標準確定最終基本指標得分:
目標值較基準值降(%) |
基本指標調節系數 |
最終得分 |
5%以內 |
0.95 |
0.95×考核得分 |
5%—10% |
0.9 |
0.9×考核得分 |
10%—20% |
0.8 |
0.8×考核得分 |
20%以上 |
0.75 |
0.75×考核得分 |
二、個性化指標計分。商業一類企業基本分40分,商業二類企業基本分50分,公益性類企業基本分60分。個性化指標加(減)分最多為基本分的10%。定量指標參照基本指標計分方法計分,具體計分標準由企業提報,經區國資監管機構審定后,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予以明確。
附件2:
經營業績考核限制性指標和創新獎勵指標計分標準
一、限制性指標計分標準
考核期內,企業發生下列事項的,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最多扣至最低分(90分):
(一)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存在違規行為或重大決策失誤等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一般資產損失扣3分,較大資產損失扣4分,重大資產損失扣6分;
(二)企業負責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扣1-5分,被追究刑事責任扣6分;因同一違紀問題受到上述兩種及以上處分(處罰)的擇重扣分,不累計扣分。
(三)企業發生重大信訪、維穩事件的,扣3-6分;企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的,扣3-6分;企業發生重大網絡安全、意識形態責任事件的,扣3-6分;
(四)企業經營現金凈流量大幅下降的,達到300/6(含)扣3分,達到4 0%(含)扣4分,超過5 0%(含)扣5分;兩項資金占用大幅上升的,達到30%(含)扣3分,達到40%(含)扣4分,超過5 0%(含)扣5分;審計整改不到位的每項扣1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交易的,扣6分;
(五)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要求,企業安全生產投入較去年增長較大且對考核結果有影響的,據實調整;對于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扣1-3分;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扣3-6分;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發生2起以上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扣至80分。
(六)督查督辦事項。企業因工作滯后受到區國資中心督辦每次扣0.3分;約談每次扣0.5分;通報每次扣1分,受到市級通報每次扣2分,受到省級通報每次扣3分,受到國家級通報每次扣6分。
二、創新獎勵指標加分標準
(一)改革創新獎勵。企業在改革發展工作中創造的改革經驗(創新成果)受到上級部門肯定的,按以下標準加分:國家級(含國家部委)考核得分每項加5分;省級(含省直部門)考核得分每項加3分;市級(含市直部門)考核得分每項加1分。
(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獎勵。根據企業的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結果按照以下標準加分:考核優秀加5分;考核良好加3分;考核合格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