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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1.【法律】《會計法》(1985年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p> 2.【部委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財政部令第98號修改)第三條:“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p> |
羅莊區 |
對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工作進行監督 |
直接實施責任: 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法律】《會計法》(1985年1月通過,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2.【部委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2019年3月財政部令第9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p> |
會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