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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軍人優待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行為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行審核。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退役軍人保障法》、《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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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第601號,2019年3月修訂)第三十五條:“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行為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行審核。 3.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退役軍人保障法》、《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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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安置義務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八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2011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第五十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
區 |
負責對轄區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履行安置義務的單位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行審核。 4.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退役軍人保障法》、《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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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及騙取醫藥費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虛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2.【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2011年7月,國務院令601號,2019年3月修訂)第三十六條:“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出具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退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2016年7月,山東省政府令第299號)第三十八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4.【省政府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構改革涉及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魯政發〔2019〕5號)“現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省政府規章尚未修改或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省政府規章規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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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冒領、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及騙取醫藥費行為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進行審核。 5.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退役軍人保障法》、《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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