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子項目名稱 |
檢查方式 |
檢查依據 |
檢查內容 |
勞動保障監察 |
規章制度 |
現場檢查 |
《勞動法》第89條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勞動合同法》第80條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
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現場檢查 |
《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
《勞動合同法》第81條 |
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第83條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1款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3款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
《勞動合同法》第89條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
勞動保障監察 |
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現場檢查 |
《勞動法》第98條; |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4條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 |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勞動保障監察 |
禁止使用童工 |
現場檢查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8條 |
用人單位是否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 |
單位或個人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7條 |
職業中介機構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為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用人單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6條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形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9條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
勞動保障監察 |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 |
現場檢查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3條、《女職工勞動特殊保護規定》第6條第2款、第7條、第9條第1款、第13條、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產假不滿法定天數;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
《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第6條 |
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 |
現場檢查 |
《勞動合同法》第85條、 |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
《勞動合同法》第82、87條、 |
用人單位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 |
勞動保障監察 |
社會保險 |
現場檢查 |
《社會保險法》第84條 |
用人單位是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 |
繳費單位是否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后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14條 |
繳費單位是否存在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情形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1款 |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7條 |
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