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主體 |
檢查項 |
檢查項內容 |
檢查項設定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和持證上崗情況 |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和持證上崗情況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制定情況 |
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制定情況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情況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情況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 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2 |
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3 |
對煙花爆竹的監管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儲存的監督管理。 |
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儲存的監督管理 |
|
4 |
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第4.7.1條;《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 |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 |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
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
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第4.4.4條;《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
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
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7 |
對工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
作業現場 |
作業現場 |
|
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
未如實記錄培訓檔案 |
未如實記錄培訓檔案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未組織安全培訓的 |
未組織安全培訓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
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
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生產安全事故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
隱患排查建立和運行情況 |
隱患排查建立和運行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 |
對工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作業現場 |
|
8 |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管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的行政處罰 |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的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
9 |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 |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二十六條 |
許可的品種、數量 |
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偽造申請材料 |
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 |
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偽造、變造、失效的 |
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他人的 |
使用他人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 |
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許可或者備案 |
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偽造申請材料 |
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 |
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他人的 |
使用他人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 |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二十六條 |
許可或者備案 |
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偽造、變造、失效的 |
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 |
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 |
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許可的品種、數量 |
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 |
10 |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明確有限空間數量、位置以及危險因素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確審批要求。對于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未經工貿企業確定的作業審批人批準,不得實施有限空間作業。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具備條件的場所設置安全風險告知牌。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條 工貿企業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按規定組織演練,并進行演練效果評估。 |
作業現場 |
作業現場 |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并如實記錄。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監護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安排專人對作業區域持續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作業中斷的,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氣體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修正)第三十條第二項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修正)第十九條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6號修正)第七條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第十八條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第六條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 |
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 |
11 |
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 |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91 號)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
建(構)筑物 |
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
4.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 |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范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范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爐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
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 |
企業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采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并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采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并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作業現場 |
作業現場 |
|
技術、工藝和設備 |
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四條: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起重設備 |
企業對起重設備進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起重設備進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
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 |
企業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采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并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采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并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起重設備 |
企業對起重設備進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六條:企業對起重設備進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
建(構)筑物 |
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五條: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
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 |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三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同時《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 - 2005)也有相關要求。 |
技術、工藝和設備 |
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 91 號)第二十四條。該條款明確要求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 |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范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范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
12 |
對一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行政檢查 |
羅莊區應急管理局 |
作業現場類 |
作業現場類 |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條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條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1.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上崗作業,(重點抽查電工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高處作業操作證、制冷與空調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操作證等)。 3.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5.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足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足20學時。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十七、二十二條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條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條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
作業現場類 |
作業現場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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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①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 ②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是否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 ③是否違反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 ④是否接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 |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類 |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4.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5.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6.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7.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8.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條 |
作業現場類 |
作業現場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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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 |
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紀要。 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 |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