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編碼 |
子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承辦機構 |
權力類別 |
備注 |
1 |
371311020370 1 |
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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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該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拒絕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審計機關調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財政、行政事業、農業、金融、企業、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科、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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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71311020370 2 |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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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財政、行政事業、農業、金融、企業、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科、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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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71311020370 3 |
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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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財政、行政事業、農業、金融、企業、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科、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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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71311030370 1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規取得的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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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各業務科室 |
行政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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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71311030370 2 |
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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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各業務科室 |
行政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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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71311090370 1 |
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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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第二款“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
機關 |
財政審計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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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71311090370 2 |
對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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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事業單位 |
行政事業審計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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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71311090370 3 |
對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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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
企業 |
企業審計科、金融審計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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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71311090370 4 |
對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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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 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可以對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重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事項、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等,進行跟蹤審計。”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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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71311090370 5 |
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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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于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社會保障審計科及級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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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71311090370 6 |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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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審計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托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企業審計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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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71311090370 7 |
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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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機關、事業、企業、社會組織 |
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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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71311090370 8 |
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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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九條規:“審計機關可以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財政、行政事業、農業、金融、企業、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科、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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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71311090370 9 |
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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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法制科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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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700001027001 |
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審計報告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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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 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進行核查。對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
社會審計組織 |
政府投資審計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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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7131109037 11 |
對區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的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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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定的職責和權限,對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
財政、行政事業、農業、金融、企業、社會保障、經濟責任審計辦公科室、重點項目審計辦公室科及相關科室 |
行政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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