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說明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扣押財物”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凍結存款、匯款”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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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劃撥存款、匯款”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代履行”決定的數量 |
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其他強制執行決定的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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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填報數據為:行政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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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是指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3.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是指“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4.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強制拆除;《煤炭法》規定的強制停產、強制消除安全隱患;《金銀管理條例》規 定的強制收購;《外匯管理條例》規定的回兌等。 5.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是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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