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部署要求,解決部分黨政機關公職律師人才短缺問題,實現公職律師工作全覆蓋,根據中央依法治國辦《關于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職律師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法辦發〔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羅莊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
問:《工作辦法》的起草過程?
答:羅莊區司法局于2022年5月成立起草工作小組,針對公職律師工作存在的問題開展了專項調研,征求各單位及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工作辦法》初稿,并邀請專家進行研討論證,充分公開征求意見,對修改意見認真研究、多次修改后形成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后提交局黨組會審議通過。
問:《工作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主要內容
答:《工作辦法》適用于羅莊區轄區內關于公職律師的管理工作,共設十二條,對公職律師的人員管理、工作調度方法、業務培訓內容、監督考核方式、執業權利義務以及執業保障與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問:《工作辦法》對公職律師的職責作出哪些規定?
答:為充分發揮、優化公職律師作用,更好地為黨委、政府各部門單位提供法律服務,建立區級公職律師庫,區司法局指導協調公職律師的跨部門調配使用、人員管理、業務培訓、監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職責:
(一)調配使用。統籌調配公職律師,為黨委、政府各部門單位研究法律問題、處理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二)人員管理。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由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人員向區司法局提出申請,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區司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擬定符合辦理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將相關材料和人員名單一并報送上級機關審批,已經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納入區級公職律師庫,后續取得公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自動入庫,成員實行動態調整。
(三)業務培訓。制定公職律師培訓計劃,定期對公職律師開展政策理論和法律事務技能培訓,組織公職律師旁聽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審,組織公職律師做好崗前培訓、學習,組織公職律師主題沙龍活動,針對法律條文、熱點案例、律師違紀等問題開展研討交流,促進公職律師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升。
(四)監督考核。定期組織對全區公職律師履行職責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客觀評價公職律師的工作績效,將其作為對公職律師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問:《工作辦法》對公職律師崗位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公職律師崗位職責有:
(一)為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規范性文件,業務文件的起草、論證、審查、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調解等工作;
(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八)承辦司法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問:《工作辦法》中對公職律師的執業保證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一)公職律師為本部門單位辦理法律業務時,所在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申請公職律師服務的部門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二)派出公職律師的部門單位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績效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三)在評先樹優中,為做出貢獻的公職律師統籌單位和公職律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公職律師自動成為律師協會會員,參加律師協會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五)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及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費用,根據《山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問:《工作辦法》中對公職律師的執業職責做出了哪些規定?
答:(一)公職律師為本部門單位辦理法律業務時,所在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申請公職律師服務的部門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
(二)派出公職律師的部門單位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其工作績效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三)在評先樹優中,為做出貢獻的公職律師統籌單位和公職律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公職律師自動成為律師協會會員,參加律師協會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五)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及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開展執業活動等所需費用,根據《山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由公職律師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羅莊區司法局關于印發《羅莊區公職律師統籌使用工作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