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莊區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由羅莊區發展和改革局起草,經區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2月20日印發實施,現就相關內容做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答:保障糧食安全是實現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近年來,我區著力構建糧油安全應急保障體系,但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仍有許多迫切的問題亟待解決。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全區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迫切需要制定政府規章。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有哪些?
答:該文件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等法規規章制定。
三、《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我區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羅莊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四、地方儲備糧的所有權屬于誰?
答:權屬羅莊區人民政府。
五、《辦法》對地方政府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羅莊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負責。
區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財政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區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并負責地方儲備糧補貼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臨沂市羅莊區地方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承擔我區區級儲備糧的儲存任務,具體負責區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工作,并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具有哪些職責?
答:主管部門負責對儲備糧進行監管,是否達到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各有關單位職責參照第五-九條。
七、《辦法》對儲備規模調整機制如何規定?
答:根據省、市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區政府對我區儲備糧規模進行調整,以適應我區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的需要。
八、輪換地方儲備糧收購和銷售采用何種方式?
答:根據區政府儲備糧儲備規模,按照糧食國家質量標準和國家當年下達的最低收購價格,對當年生產的新糧進行收購,按照市場價格隨行就市組織收購。儲備糧輪換根據區政府下達的輪換計劃,對儲存期滿的糧食在山東省糧油交易平臺公開銷售。
九、承儲企業有何條件?如何選擇具體的承儲企業?
答: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品質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檢驗、保管、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和承儲庫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承儲庫點須經四部門同意,承儲庫點內糧食移庫須報經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農發行同意。
十、《辦法》對儲存年限和輪換空庫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常規儲存條件下,以當年糧油的生產時間計算,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十一、地方儲備糧如何動用?
答:區級儲備糧權屬羅莊區政府,區政府制定糧食安全應急預案和動用預警機制,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下達動用指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十二、《辦法》如何明確地方儲備糧的費用補貼管理?
答:根據區發改、財政、糧儲中心、市農發行四部門制定的《羅莊區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羅發改字[2022]12號,對儲備糧的費用補貼在糧食風險基金中進行撥付,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
十三、輪換豐歉調節資金制度是何種制度?
答:羅莊區級儲備糧輪換收益全部上交區財政,輪換出現價差虧損由區財政全額撥付。
十四、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違法行為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造成較大損失的;(二)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地方儲備糧承儲條件又不及時取消承儲任務的;(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儲企業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任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八條規定承儲企業有違反儲備糧管理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十五、《辦法》施行的起止日期是什么?
答: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28年2月19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