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由困境兒童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或其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
2.父母屬身體重度殘疾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發放的殘疾(軍)人證件復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剝奪監護權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司法文書復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蹤的,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證明及復印件;
5.因經濟困難無法履行撫養義務的,應提供貧困家庭證明;
6.重殘、患大病或罕見病的貧困家庭兒童,應提交有關部門或單位發放的殘疾人證件復印件或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例等復印件以及貪團家庭證明。其中,患罕見病的兒童還需提供三級甲等(含)以上醫院的醫學診斷證明以上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為準。
(二)初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困境兒童有關材料審核,并深入困境兒童所在社區和家庭走訪,核實有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將《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三)審批。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在認真審查鄉鎮(街道)初核情況和困境兒童有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對申請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費待遇作出決定。困境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上報縣級民政部門,視情決定是否繼續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