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報經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為全省80周歲以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高齡津貼的發放對象是:具有山東省戶籍、年齡在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歲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貧困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高齡津貼實行按年齡段分檔發放,其中80至89周歲、90至99周歲老年人分別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按照《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魯政發〔2011〕5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發放程序
(一)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凡具有享受高齡津貼資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山東省80-99周歲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申請表》。老年人因身體原因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子女代為申請。無子女或子女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村(居)委會代為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于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2.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從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查決定。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從下個月起發放高齡津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檔案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應為80-99周歲低保老年人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山東省80-99周歲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申請表》應在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留存備案,縣鄉兩級民政部門要登記造冊,建立工作臺賬,及時錄入低保信息數據庫。
(三)資金發放
高齡津貼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按月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可與低保金同步發放,分別標注,也可單獨為80-99周歲低保老年人辦理高齡津貼銀行卡,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資金保障和管理
80-99周歲低保老年人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按省級確定的發放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補助20%、30%、40%,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中高青縣、利津縣、榮成市補助30%,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補助40%。在此基礎上,省級財政對沂蒙革命老區、西部經濟隆起帶再增加補助5個百分點,增加補助部分不重復享受。
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高齡老年人的審定和資金發放工作,確保高齡津貼及時發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序,接受群眾、媒體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