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政辦發〔2021〕8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市駐羅莊各單位,區直各事業單位:
《羅莊區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羅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7日
羅莊區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氫能產業發展,加強加氫站建設管理工作,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臨沂市燃氣管理辦法》(臨政辦發〔2011〕88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羅莊區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合建站,是指與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或者充電站等合并建設的加氫站。
第三條 住建部門作為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加氫站的行業管理工作。
區發改、工信、自然資源、住建、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氫站建設審批、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新建、改(擴)建加氫站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條 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加氫站。
第六條 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
第七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2010)等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九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加氫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后報區主管部門申請聯合驗收,未經聯合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法律法規未設定加氫站經營許可前,加氫站可不辦理經營許可證,有關部門不得將經營許可作為辦理加氫站相關證照的前置條件。
加氫站經營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辦理經營許可證的,可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類別為氫氣),法律法規設立加氫站經營許可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管理應當符合《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34583—201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以及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二條 加氫站發生轉讓、歇業、停業等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報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國家、省、市出臺加氫站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相關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政策執行。
附件:羅莊區加氫站建設審批暫行程序
附件:
羅莊區加氫站建設審批暫行程序
一、適用范圍。本審批程序適用于羅莊區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立項、報建、施工、驗收等環節的審批。
二、審批原則。加氫站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相關部門原則上實行并聯辦理,在各自職責范圍及法定時限內做好審批工作。
三、審批程序。新建、改(擴)建加氫站應當符合全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1.項目選址。加氫站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由申請單位向工信、自然資源、住建、規劃等部門提交書面選址情況說明,各部門依據職責,原則上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選址情況分別出具書面意見。
2.立項審批。由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項目進行審批或核準。
3.用地、規劃審批。新建、擴建加氫站項目需由申請單位向自然資源、行政審批、規劃部門提出土地、規劃手續辦理申請,對符合氫能產業發展布局要求并在城市控制性規劃中落實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照商業服務業用地出讓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3.1新建站和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合建站,由行政審批、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2現有汽車加油(氣)站、充電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或者企業在公交場站、物流園區內利用自有工業、倉儲用地建設自用的汽車加氫設施,無需另行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相關手續。在公交場站、物流園區內,可以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建設企業自用汽車加氫站。
3.3不需申請用地或不需新增土地的加氫站建設項目,其中新增建(構)筑物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新增建(構)筑物的,不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報建環節。
1.發改、工信、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加氫站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并出具相應的審查審批文件。
2.對于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設施設備調整的,須報應急管理部門按加油站改建項目審批;涉及到加氣站設施設備調整的,須報住建部門按加氣站改建程序審批。
3.加氫站實施建設前,建設單位須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施工圖實施審查。
4.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按程序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新建、擴建自用加氫站辦理手續時不以土地、規劃等手續作為前置。
五、驗收環節。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申請,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聯合驗收,并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未經聯合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經營條件。法律法規未設定加氫站經營許可前,加氫站經營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辦理經營許可證且具備下列經營條件的,可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1.選址符合我區產業發展規劃要求或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有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必備從業人員;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4.有符合《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34541—2017)相關要求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和事故應急預案等;
5.有符合《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34584—2017)和《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技術規程》(DGJ08—2055—2017)的設備設施;
6.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辦公、經營和服務場所等;
7.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